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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官要来了,法官们快要下岗了。试着让Deepseek写了一篇民事判决书,

人工智能法官要来了,法官们快要下岗了。试着让Deepseek写了一篇民事判决书,先给出简要案情: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年化利率10%,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分文不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以下是Deepseek根据案情自动生成的判决书,判决后面还附上了法律条文,速度极快。虽然其中民诉法第260条的引用是错误的,但是不得不说,在不久的将来,AI法官肯定会取代法官办理一部分简单的案件。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XX民初X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8日,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