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仝明远未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之质疑 原户县大王税务所所长仝明远于 2003 年 12 月底,与鄠邑区渭丰街道双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 20 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用于苗圃经营,租赁期限自 2003 年 12 月底起至 2025年 12 月底止,如今合同已然到期,仝明远理应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仝明远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理应对国家法律法规有着清晰的认知和深刻的理解,履行合同本是其应尽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但截至目前,他却未积极践行合同约定,这着实令人费解。 是何原因致使其如此行事?是对合同法的漠视,还是企图凭借自身曾经的职务权势与积累的人脉资源来逃避合同责任?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行为无疑与一名国家干部应有的行为准则背道而驰。 在法治社会的当下,任何违反合同约定、有悖法律精神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我们期待仝明远能够尽快正视这一问题,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给群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公平正义贡献应有的力量。否则,相关利益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