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男子带患有精神病的弟弟去住院,却发现弟弟银行卡里的40万元不翼而飞,经调查,他发现,这钱竟然是弟弟在上一次住院期间,拿去订了2套价值1300万的房子,而且现在房子也被房产开发商给卖了,他们的40万订金也被拒绝退还。男子大怒,找来媒体,没想到,事情竟然有了转机! (来源:小莉帮忙) 李强十分忧心,因为他的弟弟李明的精神病又发作了,可当他带着他来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却发现银行卡里的40万元不翼而飞,这是给弟弟治病的钱,如今他陷入了困境! 这张卡一直是放在弟弟手上的,而且卡的密码也写在了银行卡的背面,可是弟弟说卡一直在他手上,没给过任何人,也没有丢失过。 在他的苦苦追问下,弟弟终于承认,他把40万拿去买房了,当李强拿到弟弟的购房合同时,气得差点背过气去,弟弟竟然买了两套几百平米的房子,总价值达到1300多万。 可弟弟整个身家也就40万,连个首付都不可能凑齐, 他的精神分裂症时好时坏,常年需要吃药和住院治疗,这些年来,是他一直念着兄弟之情,照顾着他。 可如今,他的救命钱竟然拿去买了房,而且从日期上看,弟弟买房的日期,与他住院的日期竟然是重叠的,李强怀疑,弟弟这是让人给套路了。 于是。他根据合同上的地址,拿着弟弟的病历本,来到某楼盘的销售中心,找负责人说明了弟弟的身体情况,希望他们能把那40万的订金给退回来。 没想到,负责人却说:“你弟弟跟我们沟通的时候,表现得很正常,而且他购房的意愿很强烈,还第一时间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了购房的相关资料,可是他没有按期来交首付,我们已经按合同条款所示,算他违约,把房子卖给别人了,这钱是没得退的。” 说完,他还把李明的聊天记录打开,让李强一一查看,确实如人家所言,他们有来有往的聊天中,李明的思维是十分正常的。 李明不但将40万分两次转给了开发商,而且为了贷款,还提供了一份公司证明,其身份为公司的大股东。 李强这下彻底懵了,他的弟弟李明,从小就有精神分裂症,有时候连生活自理能力都没有,怎么可能跟人合伙开公司,他是闻所未闻。 可负责人却表示,来源他也不清楚,这一整套资料都是李明亲手交给他们的,他们都是按流程做事,没有人欺骗过李明。 李强没能拿回钱,他只问李明,为什么要把钱拿去买房,可李明却很认真地说,他是打算卖房赚钱的,可能他自己都没意识到,这钱打了水漂。 李强觉得,弟弟肯定是受到了欺骗,要不然他不可能住着院都跑出来签合同,而且他根本没有经济能力买房。 为了顺利拿回钱,李强找到了电视台求助,媒体介入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觉得李明当时并没有不正常,如果李强认为李明当时是病发状态,那就得提供证据。 可李强能提供的只有当时李明的住院记录,而李明的主治医生也表示,李明在住院期间,如果精神状态不错,是允许请假外出的,也就是说,这份病历只能证明李明住了院,而不能说明李明当时是病发状态。 那么李强能顺利替弟弟拿回40万的订金吗?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精神病人签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如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独自签下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而言,如果他们所签的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没有超出他们的能力范围,那么这份合同可视为有效。 在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那么,就必须经过其法定或者指定的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 李明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在不发病的时候,与正常人无异,因此,如果合同是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签下的,那么合同便是有效的。 2、如果李强认为李明在签合同时,为无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要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明是在住院期间跑出医院签的合同,但这并不代表,李明在签合同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因此,遵循法律的公平性,如果李强想要帮李明拿回订金,就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签合同时,李明为发病状态。 3、房地产公司以逾期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退还李明的40万订金,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合同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如果李明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双方就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执行。 李明订了房子,却拖着不付首付,其完全没有评估过自己的综合承受能力,但房地产公司给他预留房屋,可能会涉及到真正的买家流失等损失,所以,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没收订金,并不存在违法。 最终,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向上级反映相关情况,并帮助申请退还订金事宜!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河南信阳,一男子带患有精神病的弟弟去住院,却发现弟弟银行卡里的40万元不翼而飞,
运良说是非
2024-09-04 1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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