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着急用钱,将房子以125万元低价出售,才过了1天,房子就全款成交

运良说是非 2024-07-21 21:20:26

福建福州,一男子着急用钱,将房子以125万元低价出售,才过了1天,房子就全款成交。没想到,男子去房管局过户时,却发现成交价为162万元。男子气炸,觉得自己受骗,让中介返还37万元,中介却说:“别无理取闹,我卖多卖少,跟你有什么关系呢?” (来源:帮帮团) 潘林拿着房本、身份证等证件,匆匆赶到房管局,准备将自己8个月前卖出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买家。 可当他来到房管局,却发现要跟他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一个自称叫徐强的陌生人,与当初跟他签购房合同的,根本不是同一人。 他清楚地记得,跟他签合同的是一个叫李明的人。 他觉得很奇怪,便问徐强是不是代理人,可徐强却说,他就是买家,并不认识李明,是接到中介通知,过来办理过户手续的。 潘林想着,反正当时李明已经把120万的房款全部转给他了,至于中间有什么曲折,他并不感兴趣。 随行中介拿出一份新的合同,说是之前的合同是李明签的,现在李明把房子转给了徐强,所以要重新签合同,才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潘林表示理解,可当他翻阅新合同的时候,却惊出了一身冷汗,只见合同成交价赫然写着:162万元。 可当初潘林明明是125万元卖出去的房子,可如今合同却写着162万元,那这中间的37万元,哪里去了呢? 潘林向中介提出质疑,可中介却说:“反正你签就是了,房款除了50000元押金,全部都转给你了,至于现在的成交价,你没必要知道。” 潘林觉得有猫腻,决定把事情查清楚!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潘林是个生意人,他急需资金周转,决定卖房填补窟窿,于是找到中介,想快速将房子变现。 中介直接说,现在房地产市场低迷,供大于求,如果想快速出手,就要让点儿价,这样才有优势。 潘林没办法,他太着急了,可他并不了解现在的市场价,在中介的引导下,他同意以125万的价格出售自己的房子。 随后,双方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一旦成交,潘林就要支付不菲的代理佣金。 中介确实很有效率,才过了1天时间,就找到了买家,而且还是全款交易。 除了50000块钱的水电、房损押金,剩下的120万元,买家李明当天就转给了潘林。合同约定,在成交的3个月内要完成房本过户等交付手续。 可当潘林提出次日去过户时,李明却说他马上要出差,等回来再处理过户的事。 之后的8个月里,潘林多次催促李明去过户,可李明总是各种借口拖延,不愿去过户,问得多了,他直接说:“反正我钱都给你了,我都不急,你急个啥,你不要再问我了,我忙得很。” 见买家这样说,潘林也不好再问,不过他心中充满了问号,一般而言,买家买了房子,都是恨不得马上过户,可这个买家却表现得漠不关心,真是令人费解。 直到8个月后,潘林才突然接到中介电话,要求他配合买家前去过户,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潘林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他开始在网上查询那家中介公司,却发现原来李明就是中介公司的老板。 潘林觉得自己被中介给坑了,这房子本身就不难卖,中介故意压价,再自己接手,等真正买主出现,再高价出售,借此牟利。 到时候再过户的话,他们就可以狠赚一笔,还能省税费,是典型的“吃差价”,怪不得他们拖延过户,太损了。 他马上给李明打电话,要求他补足37万的房款,可李明却说:“当初你自己按125万卖的,我已经全款给你了,至于我卖多少,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 潘林觉得李明强词夺理,声称李明是诈骗,可李明却说:“你可以报警啊,随便你怎么折腾,我又没犯法。” 潘林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明身为中介,这种吃差价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李明身为中介公司负责人,故意诱导潘林低价出售房子,自己接手后,高价出售,其刻意隐瞒房主潘林真实的交易信息,非法获利,侵犯了潘林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合同欺诈,行为违法。 2、中介可以购买自己经纪的房子吗?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8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李明明知自己是中介,按法律规定,是不能承购自己所提供服务的房屋的,他明知故犯,利用信息不对等,低价购入潘林的房子,再高价卖出,已构成违法。 3、潘林可以怎么做?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李明采取欺诈手段,低接高抛,已侵犯了潘林的合法权益。 因此,之前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潘林有权撤销该合同,并向法院起诉,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有人认为,潘林不厚道,既然他自己当初同意以125万元出售房子,后面成交价多少,跟他有什么关系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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