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网友发文称,自己母亲去银行转账,却需要派出所同意后才可以。网友的母亲因此等了很久。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道,是为了防范电诈,是为了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是为储户好。 (案例来源:) 一网友发文称,他的母亲在某银行存有将近10万元,可母亲经过比较,发现另外一家银行的存款利息更高,网友的母亲准备将钱转到另一家银行。 网友的母亲来到银行填写了转账单,然而却等了很久。 “怎么不给我转账?”网友的母亲疑惑的问道。 “取款转账2万元以上,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同意,才能够转账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解释道。 “可这是我的钱呀,不是取款自由吗?我怎么不可以取?怎么不可以转呢?”网友的母亲有点生气。 “这是为了你好,是为了反电诈,为了你的资金安全考虑。”银行工作人员再次解释道。 既然银行工作人员这样说了,网友的母亲也不好再说什么了,因为他打着为你好的名义,你又能说什么呢? 网友的母亲只好等,可一等就等了好久。 如果要急用钱,取款2万元,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那如果耽误了怎么办呢?谁负这个责任呢?难道反电诈就可以侵害公民取款自由的权利吗? 网友的母亲回家跟网友诉说她的遭遇,网友非常气愤,将此事发布到网上去,此事很快就引起了热搜,众多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有的网友说,派出所的规定怎么可以触犯法律呢?法律有明文的规定,储户有取款的自由,可派出所设置审核前置条件,不是执法犯法吗? 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发酵,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道,是为了反电诈,是为了储户的资金安全考虑。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网友的母亲有转账的自由吗?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储户有取款的自由,既然有取款的自由,就不应当设置前提条件。 可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却以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审核为由,拖延转账,这就侵犯了储户取款自由的原则。 可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回应却是说为了防止电诈,可防止电诈也不能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啊。 2、反电诈就可以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5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电诈也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这家银行和这个派出所明显是违法了,他们以反电诈为由,限制储户取款自由,设置了储户取款的前置条件,这是违法的。 凭什么储户取款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审核同意呢?这是任性妄为。 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需要询问储户取款的用途和来源,这侵犯了储户的隐私权。 3、储户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储户的存款有多少,储户取款的用途,储户肯定是不想让人知道的,属于储户的私密信息,属于储户的隐私。 但现在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却多次询问,只有得到了储户的肯定答复后才允许取款,这显然是侵犯了储户的隐私权。 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银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需要储户的隐私,但如果储户的资金被盗了,难道银行和派出所会赔偿吗?显然不会。既然不会,那又有什么资格询问呢?有什么资格以反电诈的名义侵犯储户的隐私权呢?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吉林长春,一网友发文称,自己母亲去银行转账,却需要派出所同意后才可以。网友的母亲
运良说是非
2024-06-12 18: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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