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建筑公司常与下属项目部签订内部协议,以明确双方权责。然而,当涉及外部第三人,如材料供应商或劳动者时,这些内部约定往往无法产生对抗效力。实践中,许多企业因忽视这一点而面临索赔风险。针对这一常见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龙律师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条文和典型裁判案例,整理了详细解析,帮助读者全面理解相关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内部约定的法律性质及其局限性
内部约定通常指建筑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就项目管理、资金分配或责任划分达成的协议,这类安排属于内部管理范畴,不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项目部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且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代理权,内部约定不能否定代理行为的效力。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协议仅约束签约方,不能随意延伸至外部。以下小列表列出内部约定的关键特点:
内部约定主要调整公司内部权责,不直接涉及外部第三人权益。
内部约定缺乏公示性,第三人无义务知晓其内容,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内部约定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逃避工资支付或债务清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常依据这些原则判决建筑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项目部拖欠供应商货款时,公司不能以内部资金分配协议为由拒付。
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与实务应用
法律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以防止内部约定被滥用而损害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表见代理情形下,第三人可主张代理行为有效,建筑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内部权限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下小列表概括核心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原则要求公司对项目部的代表行为负责,除非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内部限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或劳动者权益的场景,如农民工工资支付。
司法裁判中,法院注重事实行为,如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约,即使内部有禁止条款,公司也需对外履约。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项目部约定不得对外借款,但项目部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融资,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债务,因为第三人无从知晓内部限制。这警示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而非依赖协议逃避责任。
总之,建筑公司需认清内部约定的局限性,通过规范管理和外部合同明确权责,以降低法律风险。本文基于实务经验,旨在提供科普指导,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