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73岁老人,骑自行车摔倒。躺在地上将近10分钟,没有一个路人敢搀扶老人起来。后来,老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觉得围观的路人太冷漠,一纸诉状将这些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网书) 这天,一名中年女子怒气冲冲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她的父亲,死得不清不楚。 原来,3天前,45岁的于梅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请问你是于梅女士吗?你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正在医院抢救,你赶紧过来一趟吧!” 于梅惊出一身冷汗,可谁想,当她赶到医院时父亲已经没了呼吸。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于梅怎么也接受不了,她询问医生究竟是怎么回事? 医生说老人头部受伤,造成急性脑出血,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丧命。 于梅怎么想都觉得不对劲,若是骑电动车自己摔跤不可能伤得这么重。肯定是被谁撞了,事实上,交警早就已经调查清楚,就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跤。 于梅不相信,于是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警方调取事故时间段监控,还原了整个事故过程,证实老人确确实实是自己摔跤。 眼前的一幕却让于梅怒不可遏,她见父亲摔在地上爬不起来,来来往往的路人那么多,却没有一个人上前扶她的父亲。于梅很是生气,心想但凡这些人能够搭一把手,或许父亲也不会死。 于梅将这些路人的相片截图一张张打印出来,认为就是他们的冷漠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随后,将这些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万。 其实最开始,有一名小伙子见老人摔倒,想上前扶老人起来。旁边一位大姐却给他提了个醒:“小伙子,万一老人的家属到时讹你怎么办?” 就这样,小伙子也选择了冷眼旁观。 路人想扶又不敢扶,就这样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后来,一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路过,帮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老人还是走了,于梅将父亲的死归咎于这些冷漠的路人。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于梅是这样认为的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老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不管是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 这些围观的路人,他们明知道老人摔在地上不及时送医院,会很危险,可却选择袖手旁观。正是因为他们的冷漠,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所以他们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于梅看来,她要求这些路人为她父亲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合情合理。 2、但律师却觉得,围观路人不需要对老人的死负责,因为他们没有救助义务。 《民法典》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一般情况下,救助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另一种则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是一种自愿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救或者不救受自己良心的管辖,旁人不能道德绑架。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指的是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是先行行为引发的紧急情况下,另一方有救助的义务。 回到本案中来,这些路人跟老人非亲非故,老人摔跤跟路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路人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或者不救由他们自愿决定,并没触犯法律。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法院判决:驳回于梅的请求,围观路人对老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他们不需要为老人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但同时,为了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相关法律也在为“好人”撑腰。 《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假如路人将老人扶起来,或者是及时送医院,途中若是老人发生什么不测,救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救助还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首先是救助人自愿、而且是救助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再得就是情况非常紧急,救助人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者加重。 老人摔倒为什么“扶不扶”这个问题,会让很多人犯了难,要说起来,还是当年某人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干嘛要扶? 让好人寒透了心。 冷漠是一把双刃剑,谁都有老去的一天,所以遇到老人摔跤这种情况,该出手时还是要出手,即便是不敢上前,打个电话也是举手之劳的事。 不管是谁,先从自身做起,要求别人见义勇为,自己却事不关己,这样显然是不对的。互帮互助才会形成良性循环。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山东一73岁老人,骑自行车摔倒。躺在地上将近10分钟,没有一个路人敢搀扶老人起来
运良说是非
2024-05-14 14: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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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houning
现在人太辛苦了,也没有什么人力物力财力去投入救人的行列,其实人绝大多数都是好的,更多的是对社会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