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54岁男子和失足女交易,因身体原因未成,男子付给女方300元后,被搂到在床上5分钟后离开,发现丢失1700元,怀疑是女方所盗,找人来讨要时被群殴,男子持刀反击刺死一人,被捕后辩称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院)
高明54岁,平时养羊和宰羊为生,宰羊时所用的一把单刃刀,刀长20多厘米,刀刃长12厘米,放在他所骑电动三轮车的座位底下。
事发当日13时许,高明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来行至顺沙路某饭店门口时,失足女李丽过来搭讪,后高明跟随李丽,到一出租房内进行交易。
因高明身体原因未逞,其给付李丽300元后,李丽将其搂倒在床上,持续五分钟后,高明身体仍没反应,于是离开,出来后发现1700元现金不翼而飞。
高明返回屋中查找未果,后李丽说可以退他700元,李丽打了个电话后,女子陈娟即送来300元,李丽共退给高明700元。
高明认为钱太少不同意,回到大街上后,就站在李丽边上抽烟,李丽走之后,陈娟过来让高明离开,并说别影响她生意,高明拒绝离开。
这时,两名男子过来,对高明说“再不走灭了你”,其中一名较瘦的男子,在后边掀高明的电动车,高明因害怕遂离开现场。
事后高明越想越窝火,觉得钱就是被李丽搂倒时偷走,但因是在交易过程中钱款失窃,怕被处理,所以不敢报警,就想找熟人帮忙把钱要回来。
高明左思右想,想到邻居的表哥顾某是当地人,且认识不少社会人,属于有头有脸的人,于是给邻居打电话索要顾某的电话。
高明给顾某打电话,说在高丽营让人掏走1700元,对方团伙就在某饭店,二人见面后,于当日15时,返回北京市京伟顺钢材销售部院门前。
顾某说“要也没戏,要是不认识跟人要也不给,咱们先看看,能要过来就要过来,不能要过来就算”,在高明指认下,顾某找到陈娟让她站住。
陈娟往回走时,高明、顾某往前跟,才走出五六米,就从后面过来八九个小伙子,高明说赶紧跑,刚说完就被人拿甩棍打在脑袋上。
高明逃跑过程中,有两人紧追他不放,见其余人围攻顾某,高明回到电动车上,从驾驶室座椅下的箱子里拿出平时用的宰羊刀赶过去。
高明左手持刀跑到顾某身边时,一个矮个男子挥拳向他打过来,高明抬手朝他扎过去被对方躲开,顺势扎到杜红雨后背上,杜红雨不久后就倒地。
高明打电话给儿子说头摔伤,后到西官庄一个个人诊所简单包扎,并去昌平中医院治疗,回家的路上高明告诉儿子自己扎伤人的事,在儿子带领下,高明到高丽营派出所投案。
经常,高明扎刺杜红雨的那刀,伤及心脏、胸主动脉,致杜红雨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后在高明的指认下,公安机关从其电动三轮车上,起获并扣押其作案时所用单刃尖刀。
经鉴定,高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顾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杜洪雨母亲提出附带民事索赔24.9万元,高明亲属先行代其缴纳赔偿款2万元。
警方调查完毕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高明辩称:
1.自己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然,主观恶性不深,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高明方认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本案起因。
结合证人证言、杜红雨曾因盗窃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李丽2次因卖淫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明杜红雨一方结伙在高丽营一带以招嫖为业,且有过盗窃行为。
2.关于高明纠集顾某返回案发现场的动机。
首先,高明供述其在交易过程中钱财失窃,因害怕受到处罚未敢报警,而委托当地人帮忙索回钱款,做法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心理。
其次,证人齐某、顾某、张某均证明高明找顾某的目的是让顾帮忙讨回钱款,可见高明与顾某一同返回案发现场的动机,是讨要失窃款而非蓄意报复。
再次,高明靠养羊宰羊为生,平时总将宰羊刀放在电动车上,高山的证言可印证此事实,因此没有证据指向高明系事先刻意准备尖刀返回现场。
最后,在案亦无证据能证明高明返回现场后主动、直接对被害方实施挑衅或伤害行为,综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高明返回现场的动机是实施侵害行为。
3.关于高明持刀扎刺杜红雨的事实。
高明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可确定单刃尖刀即作案工具,杜红雨所受损伤系高明持刀刺击所致,可排除其他人作案。
4.关于高明行为的防卫性质。
涉案双方对冲突经过说法不一致,但高明受伤符合条形钝器致伤特点,在无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故可认定高明具有防卫性质。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明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30619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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