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丈夫死后,女子怕婆婆承受不住,选择隐瞒。不料7年后,88岁婆婆得知儿子已经死亡,儿媳瞒着她海葬,还捐献了器官。她愤怒地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媳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治进行时)
刘玉婷拿着传票对女儿说:“你奶奶把我告了。”
小乔安慰她:“奶奶突然听说爸去世的消息,不能接受,也在所难免。但您当初隐瞒,也是为奶奶好,她会理解你的!”
刘玉婷长叹一声。
多年前,她跟乔二结为夫妻。婚后生下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
她原以为,这样的幸福日子会一直持续下去,他们甚至商量好,退休后,要全国旅游。
可意外来的猝不及防,乔二骤然去世。临终前留下遗愿,把骨灰海葬。
她哭着点头。这是她能为他做的最后一件事。
她想,既然丈夫选择海葬,那还不如让丈夫走得更有意义,让他以另外一种方式继续生活在这个世间。
于是,她含泪捐献丈夫的眼角膜。
乔二生前是火车司机,经常跑秦皇岛,所以他们把海葬地点选在这里。
海葬之日,他的三个兄弟姐妹都来了。他们也尊重他的选择。
大家做出一个决定,对婆婆隐瞒丈夫死亡的消息。
白发人送黑发人,换作是谁,都是无法承受之痛。更何况婆婆身体不好。
不让老人伤心,是她作为儿媳的底线。
此后,她买东西去看望婆婆,定期给老人整理屋子。
婆婆也会问她:“老二好长时间都没给我打电话了。”
她眼圈红了,强笑着说:“他那工作性质,您又不是不知道,但他可没忘记您,这些东西,都是他给您买的。”
7年来,她每一次都顺利骗过老人,并不是她撒谎有多高明,而是丈夫的工作性质经常不在家,婆婆已经习惯了。
哪知7年后,还是被婆婆发现了。
老人怪她隐瞒。她急忙解释。最后婆婆哭着接受这个现实。但老人提出要去祭奠儿子时,她才期期艾艾地说出海葬的事情。
婆婆瞬间崩溃。
老人哭着说:“他还有个妈,你隐瞒他死亡的消息,怕我伤心,我能理解。但你为何要如此对他?又是海葬,又是捐眼角膜,你让我这个母亲,想给他祭奠都找不到地方。有你这样可恶的人吗?”
虽然她承受了婆婆的怒火,但婆婆依旧不解气,竟把她告上法庭,索要50万精神赔偿金。
1、老人说,儿媳瞒着她,把儿子海葬,捐献儿子眼角膜,严重侵权。
儿子是她生的,她含辛茹苦把儿子抚养成人,儿子的死,她有知情权。儿子的后事,她有参与权。
可儿媳的做法,却剥夺了她作为母亲的所有权利。
儿媳嘴上说是为自己好,可这事能瞒得住吗?
自己以88岁的高龄,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还要承受儿子被海葬,被捐献的痛楚。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儿子的遗体被捐献,就等于受到了侵害。儿媳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我国传统习俗,要在清明节给逝去的亲人上坟,可儿媳这种做法,让她和家人连给儿子上坟都没地方去。
儿媳的做法不仅自私,更侵犯到她的祭奠权和知情权,应给她赔礼道歉,并赔偿。
2、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第一,刘婷捐献乔二眼角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他死后,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做决定。
本案中,乔二生前并未留下遗嘱要捐献器官。那他死后,关于捐献器官,理应由刘婷母女和老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捐献。
但是,刘婷是2017年,捐献乔二眼角膜,当时民法典还未实施。她的捐献,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刘婷母女捐献乔二眼角膜,不构成侵权。
第二,刘婷擅自把乔二海葬,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祭奠权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那就从习惯上来分析。
在老百姓的观念中,亲人逝去后,至亲会共同商议,如何处理后事。刘婷没有告知老人,却擅自做主,是她的不对。
虽然刘婷没有告知老人是她不对,她也未能提供证据是乔二的遗愿。但她选择为丈夫海葬,是一种绿色安葬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三,刘婷隐瞒丈夫的死讯,是否构成侵权?
刘婷隐瞒乔二的死讯,是怕老人知道后承受不住。虽然出发点和初心是好的。
但乔二死后,她未如实告知老人,让老人无法祭祀儿子,给老人带来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刘婷在判决生效期间,向老人支付1.5万精神损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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