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以7000元每月的价格将房子租给了一女租客,不料,六个月后,女租客匆匆退租,男子并未多想,果断和女子解除了租房合同。可万万没想到,男子准备卖房屋时,却发房子里曾发生过命案,导致房子贬值80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
上海,一座繁华与竞争并存的城市。在这里,每个人都在为生活而奔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主人公,一位名叫李豪(化名)的男子,正生活在这座城市之中,他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一直以来都出租给不同的租客。
李豪深知这座城市的繁华与竞争,也理解那些为生活努力的人们。一天,李豪的房子来了一位新的租客,她叫苏婷(化名)。苏婷二十多岁,长发披肩,清秀可人。李豪对苏婷的印象非常好。
原本苏婷给李豪的承诺是,仅自己一个人居住,看着打扮干净的苏婷,李豪最终决定将房子以7000元/月的租金租给苏婷。
直到··,因为苏婷家中有患精神病的母亲,因此,苏婷毅然决然地将母亲从乡下老家接到自己身边,由自己照料。
然而,一切的平静都被突如其来的变化打破。一天,苏婷突然向李豪提出退租的要求。她说她需要搬到其他地方去住,原因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她的家人。尽管有些不同意,但李豪还是答应了她的要求,并果断地解除了租房合同。
在解除租房合同后不久,李豪打算将房子重新装修一下,然后出售。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事情。
原来,在苏婷租房期间,她的母亲因精神病犯病,从窗户一跃而下,最终失去了生命。这也直接导致了房子的贬值。
买家知道情况后,纷纷压低报价,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愿意购买这栋房子。原本价值900万的房子,如今竟然贬值到了820万!
李豪的心情沮丧到了极点。他感到自己被命运狠狠地愚弄了一番。
李豪认为,苏婷在租房期间,刻意隐瞒事实,导致自己的房子最终折价售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苏婷却认为:
首先,母亲自杀又不是她希望看到的结果,她也很痛苦。
其次,降价80万出售,是李豪与买家的自主协商结果,试问一下,这80万元有什么依据吗?所以,李豪的房子到底值不值900万元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另外,她并没有隐瞒任何事实。事发后,他当即将情况告诉了李豪,所以李豪并非不知情。
最后,提前解除合同时,她主动放弃押金,另支付违约金3100元,不存在合同纠纷。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苏婷是否应当赔偿李豪呢?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受《民法典》的调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整个案件中,如果苏婷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给李豪造成损失的话,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者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凶宅”的概念,这只是民间顾虑,降价80万售出,这一损失结果并无法律依据,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其次,纵观整个租房合同来看,苏婷与李豪并未约定该房子仅能居住苏婷一个人,所以,作为子女,苏婷接母亲与其同住,并不违法。
另外,苏婷的母亲从窗户上跳楼,并非是苏婷所能预见的,也是苏婷不想看到的结果,李豪要求苏婷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和对其母亲的看管责任,但该行为大大超过了苏婷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最后,事发后,李豪并未向苏婷索要任何赔偿,而是在长达两年之久的卖房时,被买家追究时才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苏婷没有构成侵权,无须赔偿李豪。
最终,出于人道主义考量,苏婷主动给李豪10万元作为补偿。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房东违背“契约精神”,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搬离或者选择不租,既然答应 出租,就应当认可一切,承担一切非违法状态下的风险。
也有网友认为,苏婷考虑确实欠妥,明知母亲患有精神病,还选择居住高层,最终苦了自己,为难了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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