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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将车停在马路边的空地上,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怒告交警:“空地那么

新疆,一男子将车停在马路边的空地上,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怒告交警:“空地那么大,又不妨碍交通,凭什么被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老杜去供热公司办事,然后将车停在了供热公司旁边的一块空地上。不料,刚离开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老杜的车上就被贴上了罚单。 老杜很是纳闷儿,那么一大块空地,停放一辆车得话根本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而且,空地上也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为什么不能停车呢? 但据老杜陈述,交警给出的罚款理由是,老杜停车的地方并没有施划停车位,属于违规停车的情形,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罚款。 老杜很是不服气,为了还原真相,老杜决定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老杜认为,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1、交警大队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 交警大队是公安局交通支队的内设机构,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交警大队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 交警大队执法的依据有三个,第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第二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三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老杜并不认可。 首先,他停放机动车位置为人行道以外,建设银行西侧的空地,空地不属于道路、不属于人行道,空地处并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而且机动车停放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 其次,他的行为符合“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构成要件,但不符合“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交警大队认定的违反机动车停放的行为。 3、交警大队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大队应当细化行政裁量权细则,视他的违法具体情节裁量给予“处二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而交警大队直接将该违法行为定性为羁束的行政处罚行为,一律按照法条上限处以贰佰元罚款。 但交警大队却称: 一、事发当日,工作人员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当事人的违法停车的行为,并告知其3日后15日内接受处理。 在老杜接受处理时,也向老杜出示了违法停车的现场照片,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老杜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老杜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书面写明对处罚和处罚金额有异议,但不久后就接受了处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二、交警大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市区交警大队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三、经再次核实,老杜停放机动车位置在建设银行路段的人行道上,即某某小区的人行通道门口,严重影响了进出该小区的行人通行,而且,在人行通道停车,严重影响了进出小区的行人的视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明显属于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停车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交警大队对此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合法有效。 五、老杜违法停车的行为被依法处罚200元罚款,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因此,交警大队具有执法权。 其次,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违停照片显示,老杜停放占用的位置为小区出入口人行通道处,且地面上未划停车标识线。老杜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上述地点,且其本人不在现场,会影响并阻碍其他人员的正常通行。 因此,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价你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