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买完东西,小票上显示54.76元,于是他就给了55元现金,结果店
陕西西安,一男子买完东西,小票上显示54.76元,于是他就给了55元现金,结果店员少找4分还态度恶劣!为了给他们个教训,男子竟然花费25块钱,将店家告上了法庭。网友:丁是丁钱卯是卯钱,凭啥少给4分,告他们就对了。
肖先生下班回家的路上,经过某商店时突然想起家里的洗发水已经用完了,肖先生进入商店,穿过琳琅满目的货架,挑选了一些自己需要的商品。
仔细挑选后,肖先生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店员微笑着接过他的商品,开始扫描每一件货品,最后显示总金额为54.76元。
于是,肖先生就直接拿出55元现金。店员接过钱后,带着热情的微笑,找回了0.2元,并将商品装进袋子。
就在这时,肖先生的眉头微微皱起。他忽然意识到有些不对劲,他再次转身,站在店员的面前,语气严肃地问道:“这些商品真的是54.76元吗?刚才你只找我0.2元,少了4分钱!”
店员听后大吃一惊,她一边思考着如何解释,一边努力保持微笑。
她向肖先生解释说:“先生,我们通常会将金额四舍五入,这样方便计算零钱,一般会忽略4分钱的找零。这是店里的规定,并且收款机也是按照这个算法工作的。”
肖先生听后并没有被说服,他坚定地认为店家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他立刻引用他的法律常识,向店员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店员感到很困扰,她没有料到肖先生会有这样的回应,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可她却这样回复道:“这种结算方式是我们的规定,而且收款机也默认这种算法,但我并没有办法找出那4分钱。您要求这4分钱,实在是为难我。”
肖先生听到这番话气不打一处来。他心想,自己明明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怎么会变成了一个"闹事的人"?于是他就愤然回到家中,可他越想越生气。
他决定采取行动,提起法律诉讼,进行消费维权,追回属于自己的4分钱。
肖先生拿4分钱说事,是矫情吗?当然不是。在消费问题上,凡牵扯到消费者权益的,判断其属性,只讲有无,不论多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店家结账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抹零,“四舍”属于店家让利的自愿行为,但其擅自“五入”则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细究起来,店家结账时“四舍五入”的做法,还违反了以下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根据《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实际上“五入”结账,性质上属于“加价出售商品”,即“低标高结”;若事先未明示消费者,则涉嫌欺诈交易。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为角、分。店家对零钞进行“四舍五入”计费,这种行为实质上是限制人民币的市场流通。
明确了“四舍五入”结算的违法属性,店家的所有解释就都站不住脚。事实上,“四舍五入”于法无依,于理也无据。
道理很简单:“四舍”是逢1、2、3、4舍,而“五入”是逢5、6、7、8、9入,后者多了一位数。而从概率上说,“四舍”增加负担的几率为44%,而“五入”增加收入的几率是56%,最后店家还是赢多亏少。
如此来看,店家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时只强调“四舍”是为了让利益,就说不过去了。
把“舍”和“入”统一起来算,就相当于是让部分消费者出钱弥补另一部分消费者的损失,自己还从中获利。
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这种义务,店家也无此权力。他们拿别人的钱“做好事”,最终还赚钱,确实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小钱难舍,这是店家在逐利的过程中本性的使然。这分明就是在算小账、玩猫腻。一个消费者一次几分钱、几角钱,所有消费者加起来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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