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经营公司遇到困难后,准备卖掉别墅套现。在卖掉别墅之前,男子准备先
广东广州,一男子经营公司遇到困难后,准备卖掉别墅套现。在卖掉别墅之前,男子准备先将当年以150万元高价买下、品相极好的罗汉松卖掉。可男子以100万元卖给同小区的业主后,却被对方以未能成活为由,告上法庭,并被要求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周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公司经营的红红火火时,周某大手一挥在某别墅住宅区,购买了一套位置极好的高档别墅。事后还花费不少钱装修,仅花园处的支出就高达几百万。其中最贵的当数入门口处,两棵品相极好的罗汉松,价值高达150万元。
可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在几年后,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而不得不将刚装修入住两年的大别墅,拿出来变卖,才能勉强渡过难关。
别墅在中介公司挂盘后,中介告诉周某要先将别墅内的各项比较值钱的配套财物单独变卖,才更容易出手。随后周某听从中介的建议,并准备将家里的高档家具、各种收藏品以及名贵的植物变卖。
同小区业主刘某通过物业公司得知此事后,看中了周某家的一套高档家具,并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事后刘某才从懂行的朋友口中得知其购买的这套高档家具,绝对是物超所值的。
尝到甜头后,刘某又对周某家门口的两棵品相极好的罗汉松产生极厚的兴趣。后经讨价还价,双方约定以100万的价格成交,但周某需找回当时的工人将罗汉松移植到刘某家中。即100万元包含移植费用。
两棵罗汉松移植过来后,刘某非常高兴并爽快的付了钱,而周某在收到钱后也第一时间将人工费结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不久后刘某却以两棵罗汉松都不成活为由,要求刘某退货退款。但周某却以当时约定的价格不包成活为由,明确表示拒绝。
多次理论均被周某拒绝后,刘某收集证据并以违约为由,将卖方周某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周某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周某想要法院支持其诉求,必须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与周某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拟证明其向周某支付100万、周某向其提供两棵罗汉松,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刘某在法庭上主张称,负责移植两棵罗汉松的工人是周某叫来的、且周某还是卖方,但其所提供的两棵罗汉松却均未能成活,故周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周某却不认可刘某的说法,并再三强调称,当时并没有保证包成活,且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包成活的约定,因此其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求。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花100万买套房子都要攒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有钱人就不一样,他们可以花100万买两棵树用来观赏,这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但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十几万,还是几百万的合同纠纷,只要告上法庭,法院就会依法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受法律保护。即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当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协商解决时,一般将按照市场交易习惯来确认各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合同确实约定100万元的价格是包活的,那么周某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就要按照市场交易习惯来确认。
换而言之,因树木移植的特殊性,市场交易习惯一般以不包成活的方式交易。因此,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就将按照不包成活的交易习惯确定双方责任。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周某一方能够出示其购买时的记录,证明其购买包成活的价格是150万,其卖给刘某是100万,且双方从未有包成活的约定。那么刘某就有义务拿出证据来反驳周某的主张,证明双方当时是有包成活的约定,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诉求。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能提供双方有包成活的合同,故判定其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所有后果。即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
有网友表示,树木交易包成活的费用要高得多,这是常识,刘某只能怪自己不懂行情。但也网友认为,100万就买两棵树,还不包成活,有点说不过去。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