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与他人妻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遂邀约对方丈夫到酒店房间谈判时
广东东莞,男子与他人妻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遂邀约对方丈夫到酒店房间谈判时,发生冲突。过程中,男子被对方丈夫持刀捅刺致死。事后被害人家属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东莞中院)
男子梁某到酒店消费时,认识女子刘某。随后梁某在明知对方系已婚,且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展开追求。一个多月后,刘某同意与梁某交往,并与其开房。事后二人便一直瞒着刘某丈夫覃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但纸始终包不住火的。丈夫覃某知道二人的关系后,非常生气,但覃某深爱着自己的妻子,也不愿意看到两个孩子没有妈妈,故不想与妻子离婚。
于是覃某找到梁某的联系方式,并打电话警告其不要再与刘某来往。但梁某却不以为然,并继续与刘某保持着关系。
一段时间后,梁某因想劝说覃某离婚,成全其与刘某,遂主动邀约覃某夫妻二人到茶楼见面。覃某觉得对方太嚣张了,自己没去找他,他反倒主动找我,于是覃某便随身携带一把刀前往。
来到茶楼后,覃某因害怕失控,又理智地将刀放在厕所的垃圾桶内。随后梁某又将见面地点,改为附近的酒店房间见面。离开茶楼时,覃某又返回厕所,将刀取回来放在身上。
去酒店的路上,妻子刘某内心十分纠结,妻子纠结的是让两个人见面,到底是对还是错,不见,她永远没有办法摆脱现状,见的话,又怕双方起冲突。但最终妻子还是决定,让二人见一见。
来到酒店房间后,覃某一眼就认出梁某,是其刚在茶楼见到的男子,当时梁某还否认其就是覃某要见的人。本来就非常生气的覃某,遂用手指着正坐在床边的梁某叫骂,妻子因害怕双方打起来,遂上前阻拦覃某,覃某见妻子帮外人,不帮自己。一气之下,便打了妻子一巴掌。
梁某见刘某被打后,遂将手上的水瓶砸向覃某,随后覃某上前与其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覃某掏出刀具捅向梁某。梁某受伤后用手勒住覃某脖子,并用手去抢刀。
随后覃某答应梁某,不会再伤害其,双方冲突才停止下来。但梁某刚欲离开房间时,便倒下身亡。后经鉴定,梁某系因被锐器刺破右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
那么本案覃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梁某家属认为,覃某提前准备好刀具到见面地点,系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覃某却认为,对方出轨其妻在先,拿水瓶扔其在后,其系为了保护自己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即其系正当防卫。即便超出明显必要限度,那也是故意伤害罪,并非故意杀人罪。
实际上,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区别在于,前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不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
注意,虽然刑法规定两罪的处罚,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小,因此在确定基础量刑时,会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是从覃某在餐厅曾将刀放到垃圾桶来看,还是其在发生冲突时将刀捅刺梁某后没有再继续实施伤害来讲,覃某对梁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没有持追求或放任态度的,故覃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
上述“重大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行为,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梁某在明知刘某系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恋爱关系,且主动邀约挑衅覃某,即系存在重大过错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等,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定其需赔偿梁某家属4.8万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即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无异于“玩火”,这是绝对不可取的。因此奉劝有此行为的,及时回头,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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