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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到朋友开的饭店捧场,朋友不仅主动帮她点了7000多元的菜品,还要

广东深圳,一女子到朋友开的饭店捧场,朋友不仅主动帮她点了7000多元的菜品,还要收取700多元的服务费。忍痛付款之后,女子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被朋友当韭菜割了,遂将此事曝光于网络。后来,女子的朋友看到帖子,协商向女子退了3000元。 原来,事发当天,女子陈某想跟几个女性朋友找地吃饭,就想起了这个认识了2年多的饭店老板朋友。主动联系之后,朋友非常乐意,欢迎陈某她们过来用餐。 毕竟是一起过去消费,陈某就直接问店里的收费情况。得到朋友不贵的回答后,陈某还是不放心,又在网上查询了一下。看到均价为420元一人时,她们心里有了底,便过去进行消费。 万万没想到,进入店内之后,朋友说帮她们点好了菜。陈某虽然开始有点不情愿,但转念一想,毕竟他是老板,知道哪些菜好吃,而且菜品都不贵,也就没再说什么。 等看到上来的菜大都是家常菜后,陈某再度放下心来,朋友并没有坑她。但等到她去买单时,陈某发现自己需要支付7472元,这还是优惠后的价格。 更可气的是,她还要承担金额为700.8元的服务费,可饭店根本没有提供服务,红酒都是她们自己倒的。 虽然觉得朋友很坑,陈某并没有选择当即发作,而是先付款离开。回到家后,陈某越想越气,就把此事发布到网上。由于事情过于离谱,很快引发热议。 当地市监局注意到这个事情后表示,餐厅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个费用,但要在菜单上明码标价或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对于此事,涉事餐厅工作人员回应,这种包房用餐,他们有1对1的服务,服务事项包括上菜、倒酒等,他们已经在收费单上标注这个事项。至于是否会提前告知消费者这个服务费的事情,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应。 而陈某的朋友发现这个帖子后,立即找到陈某协商,并向陈某退还了3000元。 那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呢? 其实,陈某选择带朋友们到这家餐厅消费,这家餐厅予以接受并安排她们就餐,双方实际上已经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 在这份餐饮服务合同中,餐厅向陈某交付菜品是主要的合同内容,也是陈某进入餐厅用餐之前应该主动确定的合同内容。 所以,就菜品来说,虽然是陈某的朋友帮忙点的,这个菜品范围也是对陈某有约束力的,毕竟从常理上来看,她已经确定了菜品的内容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双方实际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700多元服务费的问题,餐厅是否应该向陈某收取。餐厅虽然说自己在收费单中明示了这个收费项目,但他们并没有举证说自己事情向陈某告知有这个收费项目的存在。在陈某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个收费项目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当陈某看到这个收费单、看到这个收费项目时,她应该当即表达出意见,拒绝向餐厅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她选择支付,那从法律的角度,就意味着她以实际行动同意餐厅按照这个标准收取服务费。 我们认为,当陈某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服务费时,餐厅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向陈某返还这笔钱的。 但餐厅没有事先告知的行为毕竟不妥,涉嫌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对于这个权利被侵犯,陈某完全有权寻求救济途径。当陈某的朋友看到她的帖子而愿意向其退还3000元处理此事时,双方又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私下和解。 这种行为对双方也有法律约束力,毕竟是一种契约行为,要受我国《民法典》的调整。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陈某接受朋友的退款后,她跟餐厅的纠纷就已经解决,双方就不应该再向对方基于此事提出主张或诉求。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