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夫妻因买不起城市里的房子,于是花了3万元,购买了一村民的民房,谁曾想到,
北京,一夫妻因买不起城市里的房子,于是花了3万元,购买了一村民的民房,谁曾想到,20年后城市扩张,该民房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可以获得1135万元补偿!原房主得知,立即反悔,“我们当年签的合同无效!我要拿回属于我的东西!”
(案例来源:北京电视台)
何先生是四川人,20几年前,他和妻子一起到北京打工,辛苦工作,省吃俭用,攒了几万块钱,由于公司没有提供住房,两人便想着买一套房子。
何先生和妻子曾想买城市里的房子,但了解完价格后,发现自己这几万块钱远远不够,两人不甘心,又开始看郊区村民的民房。
在何先生夫妻看来,有房子才有家,即便远一点、破一点也可以。后经过打听,何先生得知男子于某准备卖自己的房子,于是找到于某,提出要买他的房子。
据了解,于某的房子很大,有500多平米,但20几年前,大家都觉得位置太偏,没有人愿意接手,所以何先生找上门后,于某十分激动,并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先生。
当时的何先生和于某都没有想到,20年前十分偏僻的乡村,20年后居然划入了城市,要拆迁了修高楼大厦。
得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何先生高兴了很久,连他自己也没想到,自己会有这样的运气。
反观于某,他辗转难眠,后悔20年前把房子卖了,特别是听到要赔四套安置房,以及200多万元现金,加起来一千一百多万的时候,于某的心脏病都差点犯了。
于某不肯放弃,他向住建局提出,他和何先生20年前签的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才是房主,住建局应当将拆迁款打给自己,绝不能打到何先生的账上。
有网友表示不解,于某和何先生签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怎么会无效呢?
农民想要修房子,先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宅基地,而出售房子时,实际上是连着宅基地一起卖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于某和何先生的合同,因违反了“不能售卖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而无效,所以于某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合同无效之后,要怎么处理呢?是像于某提出的那样,退3万块钱给何先生就行了吗?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而言,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合同双方互相返还义务,何先生返还于某房子,于某返还何先生的购房款,但如果仅仅是这样,对何先生而言是不公平的,会助长了于某这类人的嚣张气焰。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类似本案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双方的过错,对拆迁款进行合理的分配,但要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裁判尺度有一定的差异,有的判归购买人所有,有的三七开,有的四六分。
本案经调解,何先生和于某达成一致意见,对拆迁款进行三七分,何先生占7成,于某占3成,不过于某没有要房子,他要求将房子折成现金。
最终,何先生一方向于某支付了320万现金,其余的拆迁补偿部分,归何先生一方所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