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5年?”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转给女友71万购置爱巢,可5年
“白嫖5年?”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转给女友71万购置爱巢,可5年后,两人各奔东西,男子要求前女友还给自己61万,前女友:“想的美,钱都花在日常开支上,用光了。”
(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晚上,吴刚和万娟大吵了一架,他们的爱巢瞬间变成了战场,吴刚一言不发,默默收拾行李,搬了出来。
五年前,吴刚结束了一段充满遗憾的婚姻,他像一只冬日里的小鸟,瑟瑟发抖,渴望着温暖的怀抱。那时,他遇到了万娟,一个在职场上如花似玉的女性。
两颗孤独的心在繁忙的工作中相互依靠,逐渐生长出爱情的嫩芽。万娟的温柔与体贴,吴刚的热情与浪漫,让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
不久后,他们选择了共筑爱巢,吴刚也开始把自己的积蓄和工资全部交给万娟打理,万娟很快入手了一套300多万的二手房,房本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秉着对爱人的信任,吴刚并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
然而,就像甜美的果实也会变质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万娟和吴刚在事业和生活中的分歧越来越大。
吴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努力工作,无暇顾及万娟的感受。万娟则觉得吴刚离她越来越远,两人的心灵难以沟通。
万娟的强势如钢铁般无法改变,而吴刚的冷暴力却让他们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每一次争执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他们互相攻击,这样的争吵却让他们的爱情逐渐褪色。
吴刚在一次次争吵过后,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再对万娟使用冷暴力。但是到了下一次,两人依旧争吵不断,吴刚一言不合就摔门而去。
那个晚上,吴刚满心欢喜地将自己的工资转给万娟,却换来了她的冷嘲热讽:“12012?越来越少了呢?”这句话像是一把锐利的刀,深深地刺入吴刚的心脏。
又一次大吵之后,吴刚觉得这样的生活实在没意思,他决定及时止损,和万娟分手。他算了一下,这些年他前前后后转给万娟71万元,万娟拿了10万给他做生活费。
吴刚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拿给万娟买房子的,既然现在两个人分了手,房子也给了万娟,那么万娟就应该把剩下的61万还给自己。
可万娟听后,暴跳如雷,她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家里人赞助自己买的,至于吴刚购置的那些家电啥的,自己可以换成钱还给他。
但是吴刚说的那61万,她一分都还不了,因为那些钱用在两人的生活开支上,已经用光了。
吴刚多次找万娟协商,万娟却嚣张的说:“还钱不可能,你有本事就走法律程序,去起诉我。”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的两种处理方式。
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根据当事人长期同居的生活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如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如果吴刚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以结婚为前提,赠与给方娟的,那么有权利要回。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何为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所附条件,但大额财产的赠予,法院一般会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即对方之所以给你大额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对方赠予的大额财产目的就未能成就,故可以要回。
3、如果吴刚有证据证明,这61万是自己给方娟的彩礼,那么也能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适婚男女,交友要谨慎,不要轻易把大额钱财转给对方,不然容易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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