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坐网约车将13000元的鞋子落在了车上,司机妻子见到一双女鞋在自驾
山东青岛,女子坐网约车将13000元的鞋子落在了车上,司机妻子见到一双女鞋在自驾车里,顿时心生怀疑,无论丈夫怎么解释,妻子都不相信,一怒之下竟然把价格不菲的鞋子给扔了。后失主来电话索要,妻子还以为是丈夫请的托,认为两人是在演戏糊弄自己。
(案例来源:爱青岛)
广大女性网友们,如果你在丈夫的车里,发现了一双精致的女鞋,你会作何猜想?同事的?还是出轨了?
放在普通家庭确实值得怀疑,但如果男人开的是网约车、出租车,那乘客落东西却是很普遍的现象。
这天吴女士在丈夫的车上,发现了一双漂亮的女鞋,于是心生怀疑,便询问丈夫鞋子的来历。丈夫见状向吴女士解释,这双鞋是前两天一名女乘客拉下来的,还没来得及取走。
但吴女士根本不相信丈夫说的话,拿起鞋子就离开,并声称要把鞋子扔掉。丈夫无奈只能打给失主,让她帮忙跟他的妻子解释清楚。
没过多久,吴女士就接到了失主丈夫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鞋子主人的丈夫,前两天自己的妻子,不小心将鞋子落在了车里,因为这几天工作忙所以还没有取走,希望吴女士不要误会。
但吴女士认为,这是丈夫请来的托,是帮他开脱的,于是没好气地说道,自己已经把鞋子扔掉了,让他自己去找。
听到吴女士的回答,男子顿时急了,急忙告知吴女士,那双鞋真是他妻子的,而且还是价值13000元的进口货。
原来,前不久,男子的妻子仇女士,确实买了一双价值13000元的LV鞋,但因价格昂贵,因此平常都会带备用鞋,用于办公时穿。
事发当天,仇女士上班叫了网约车,上车后就换上了备用鞋,但下车时一着急,就把LV鞋落在了车上。
可能是因为工作忙的缘故,一直到下午仇女士才发现,自己的鞋没了,经过一番回忆,终于想起来是落在了网约车里。
于是赶紧联系平台,而平台告诉仇女士,司机上午就已经发现鞋子,而且进行了备案,因此她可以随时联系司机取鞋。
于是仇女士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并让他联系司机取回鞋子,于是两人约好时间地点,当天仇女士的丈夫,早早的来到约定地点等待。
但等了近一个小时也不见司机过来,这时他接到了司机的“求救”电话,于是就有了仇女士的老公,给司机妻子吴女士打电话解释的一幕。
经过一番解释后,见吴女士依然不肯归还鞋子,于是仇女士的丈夫就报了警。民警得知情况后,立马要求吴女士找出鞋子,在民警的呵斥下,本应扔掉的鞋子竟然奇迹般的回来了。
对此吴女士解释道,她以为鞋子是乘客不要的旧鞋,所以才把鞋子扔掉,而且鞋子也是刚从垃圾桶里翻出来的。
对此仇女士并不相信,自己刚买的鞋还没穿几次,怎么看都不像旧的,分明是吴女士见“鞋”起意,想要占为己有,所以才会狡辩。
大家觉得仇女士的鞋子,真的是扔了之后捡回来的,还是被吴女士藏起来的呢?(文中皆为化名)
1、捡到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发现仇女士的鞋子后,第一时间在平台进行备案,足以表明对于鞋子,主观上想要归还失主,因此司机的做法不仅正确,而且值得提倡。
2、如果吴女士真把鞋子扔了,应当赔偿仇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到东西不仅要归还失主,还要妥善保管,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法律规定,是拾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吴女士在听到丈夫的解释和仇女士丈夫的电话后,依然选择扔掉鞋子,属于故意,如果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当然,法律不仅规定的义务,同时还有权利,如果遗失物是易坏物品,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为保管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如果吴女士将鞋子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遗失的鞋子,其所有权人依然是仇女士,网约车司机只是暂时代为保管,因此如果司机的妻子吴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鞋子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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