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与妻子已经离婚27年的刘老汉,回到自己的老家,找到前妻,想通过前妻和大女儿
河南,与妻子已经离婚27年的刘老汉,回到自己的老家,找到前妻,想通过前妻和大女儿相认。可是,当前妻打开家门,看到刘老汉的那一刻,就直接把门关上了。
面对调解员,前妻王老太瘫倒在地上,泣不成声,看起来,王老太是回想起了当年心酸的往事。
据当地的邻居说,刘老汉当年人比较精明,也有手艺,但就是不干,游手好闲,到处闲逛,家里有两个女儿,一家子人等着养活,但刘老汉却并没有承担起养家的重任。
正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刘老汉和王老太因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还动过手。无奈之下,王老太只好与刘老汉离婚。
经过法院的判决,刘老汉负责抚养6岁的大女儿,而王老太则抚养二女儿。万万没想到,在某个下午,刘老汉竟然直接把大女儿一个人放在了厂门口,自己出走了。
至于理由,刘老汉则说,是因为养儿需要钱,自己需要去外地挣钱去。可是,刘老汉这一走,就在27年里面再也没有了音讯。
被扔在厂门口的大女儿,通过好心人,找到了自己的母亲王老太,王老太看到大女儿孤苦伶仃站着的那一刻,心彻底碎了,赶紧把孩子接回了家。
由于王老太自己一个人还要照顾二女儿,又要承担起部分父亲的角色,生活过的十分艰难,好在王老太父母还健在,于是王老太就把大女儿放在自己父母家里扶养。
这么多年下来,自己又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看到孩子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王老太也算是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可就在这时候,刘老汉突然出现,还信誓旦旦的说,自己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已经和二女儿没有了关系,是由王老太抚养成人的,但是,自己和大女儿还是有法律上抚养关系的,希望王老太可以将大女儿的联系方式告诉自己,以便自己和大女儿相认。
王老太彻底崩溃,认为近30年,刘老汉都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也没有抚养过大女儿,甚至连一分抚养费都没有给过,现在又来相认,认什么呢?刘老汉想通过相认得到什么呢?
而此时刘老汉却义正言辞的说,王老太当年抚养大女儿的时候,也没有给自己要过抚养费呀!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王老太只得跟大女儿打了个电话,电话中大女儿听说了母亲的事由,直接就说了一句,不认识刘老汉,和自己没关系,然后就直接挂断了电话。
可是,刘老汉对于大女儿的说辞,却难以置信,表示肯定不是大女儿说的,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很多网友都说,这刘老汉脸皮太厚了,孩子小的时候,不想着承担父亲的责任,现在孩子大了,想起来认亲了,当初将大女儿扔在厂门口的时候,怎么不说呢?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刘老汉将大女儿扔在厂门口的行为如何认定呢,属于遗弃吗?
法律上对于遗弃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老汉将6岁的大女儿,扔在厂门口,之后27年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遗弃。
至于刘老汉反驳王老太,为何王老太不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请注意,法律规定的这是一项义务,是需要行为人自觉履行的。而非要别人去向其主张,刘老汉在认知概念里就搞错了对孩子抚养的责任。
很多网友都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大女儿表示自己不认识刘老汉,是否可以意味着大女儿在刘老汉年老体衰之后,可以不承担赡养的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类似的案例,是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的。
持正面观点的一般会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即便是刘老汉没有承担过抚养的义务,子女也不能借此理由,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反面观点,那就是,刘老汉将大女儿扔在厂门口,其行为构成一起,这种情况下,大女儿被其他人收养,在这种情况下,大女儿同收养她的人建立了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解除了与刘老汉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大女儿也不需要对刘老汉承担赡养义务。
那么最后,您认为大女儿应当承担赡养刘老汉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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