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陈英用90万投资水果店,以14.4万元的年租金,租下刘军的房子,并签订
湖南长沙,陈英用90万投资水果店,以14.4万元的年租金,租下刘军的房子,并签订了10年合同。可不到3年,刘军便提出每年涨2万房租,被拒后,不仅给店铺断水断电,还趁陈英不在时,搬空了店铺还砸坏了装修,并把店铺转租给了他人。面对陈英的质问,刘军叫嚣:有本事告我去!
陈英租房时是以父亲的名义租下的,店铺面积共120平,由于是黄金地段,房东刘军最初要价年租金15万。但是陈英说自己会租很多年,在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14.4万元的年租金,签订了租赁合同,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
1.2万元月租金,14.4万元的年租金租期为十年,在同一地段比价格的话,刘英租的房子确实不贵。合同中写了水电费由刘英负责,房子到期后刘英不得转租,房子的租金在每年的9月25号支付。
店铺租下后,刘英马不停蹄的开始装修,最终一共投资了90万,终于把水果店开了起来。因为店面的地段特别好,刘英的水果价格也很公道,所以自水果店开业以来,生意就十分火爆。
虽然在租房期间,周边的店铺都在涨房租,但陈英当时签定的是10年租期,她庆幸自己并没有受到影响。但是好景不长,2020年的9月份,店面租期还不到三年,房东刘军就找来了,他提出每年上涨2万房租的要求。
对于房东的要求,陈英自然是不同意的,她觉得合同上写的很明白了,10年租期每年14.4万元。现在刚3年就要涨房租,明显是违约了,刘军在被拒后并未说什么就走了。
回到家后刘军越想越生气,几天后刘军再次来到陈英的店面,要求涨房租。而陈英则说最近生意不太好做,平时卖水果赚的钱全都交了房租,而作为房东的刘军并不理会。并说16.4万元的年租是必须要给的,为此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刘军临走时还扬言说:如果不给后果自负!
虽然刘军的态度很强硬,并且放了狠话,但陈英觉得他并不会做出什么过激行为,也就没再理会。但令她没想到的是,没过几天刘军就给店铺断水断电了,而且还找了几辆车堵在了店铺门口,让陈英没有办法正常营业。
不仅如此,刘军还趁陈英进货不在店铺时,找人搬空了店铺内所有的货品,并且把屋内的装修全部砸坏,还把店铺转租给了他人。事后刘军向陈英出具了一份《解除,终止合同》,为此,陈英并不接受。
陈英觉得本就有合同在先,刘军在合同期内涨房租,属于违约行为。无奈之下,陈英找来了调解员,并向刘军打电话商量此事,但房东刘军却说他已经出具了《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并且很猖狂的告诉陈英:有本事告我去!一气之下,陈英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来源:湖南卫视公共频道,文中皆为化名)
1、房东刘军的行为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户陈英与房东刘军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但在租房未满3年时,房东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陈英每年上涨2万房租,属于违约行为。
2、房东暴力破坏租户店铺货物及装修,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军趁陈英进货不在店铺时,找人搬空了店铺内所有的货品,并且把屋内的装修也全部砸坏了,还把店铺转租给了他人。房东刘军故意破坏店铺货物造成的损失,构成侵权行为。
3、刘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是行政违法的情况下,若是毁坏财物数额超过5000元,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军所造成陈英的一切损失,都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陈英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刘军的行为侵害到了他人财产,陈英称水果店的投资高达90万,如果举证属实。刘军要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陈英的全部损失。
做人做事一定要说到做到,更何况是有合同约束。刘军在明知违约的情况下,还任由自己的性子来,世上没有后悔药,最后等待刘军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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