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男子把身份证递给银行职员,说道:"209万全部取出",职员心想,是
黑龙江哈尔滨,男子把身份证递给银行职员,说道:"209万全部取出",职员心想,是个大客户,客气的接过说:"好的,您稍等",便转过身去,对着电脑开始查询,不到一分钟,职员皱起眉头,头也没转地说:"这里面一分钱都没有啊?"男子紧张起来说:"那我去年存的200万呢?"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某是一位商人,从事房地产行业,前几年行情好,短短两年,挣了200万。
为了保证以后的生活,孙某把这笔钱存入银行,以备不时之需,银行陈诺,年利率2.25%,双方签定合同。
但到了第二年,市场不景气,孙某逼不得已,要动用那笔钱,他便到银行去取款,按存款合约,本金加利息,一共应该209万。
来到银行,孙某递上存折和身份证,工作人员查询后,疑惑的说:"你账号上没有钱呀?"
孙某急了,这笔钱一没动过,怎么就没了?
银行人员继续查询后发现,在今年3月,陈某,以省行有任务、办理存款可额外增加利息为由,将200万全部提取并转存到其他账号。
而陈某,一年前,正是帮助孙某办理业务的银行职员。
银行职员继续查询转入的账号,里面钱也早已被转走。
孙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本息共计209万。
而银行称,陈某已被公司除名,他提取转存200万,是以孙某代理人的身份,合理合法,银行没有责任。
孙某当然不甘心,200万不翼而飞,是谁都没法接受。
双方争执了一天,也没有结果,于是孙某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
好笑的是,此经过三审三决,每次的判决都不一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一审判决,银行给付孙某存款本金200万,利息按照存款实际天数计算,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按照《存款合同法条》第6条,存款支取规定,乙方可根据需要,在存款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条件,支取存款。
按照《存款合同法条》第7条,履行义务规定,甲乙双方的履行以为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具体的行动、书面文件等形式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履行义务。
本案中,孙某存款200万,是符合法律法规,存款合同真实有效,孙某要求支取存款时,银行应该履行合同发条,向孙某发放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但本案中,孙某并没有在代理人一栏填写名字,故而,陈某并不是孙某的代理人,其行为对孙某不符合法律效力。
最后,陈某是银行原工作人员,虽然已被除名,但银行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对于这笔钱的支取,孙某并不知情。
综上所诉,银行负有全部责任,赔偿孙某209万,承担案件受理费,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3、二审判决,200万损失和一审受理费均有孙某承担。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29条,乙方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已方负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存折及密码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取款时,银行核对了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并留下了复印件,而且,陈某还拿着孙某的存款,存款密码也正确,银行才办理了取款业务。
至于未收到消息提醒,是因为陈某并没有办理电话通知业务,银行不会对每笔取款通知,也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陈某的取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条例,银行并无过错,孙某应承担100%责任。
这次轮到孙某不认同了,他再次提前上诉,案件进入到三审环节。
3、三审判决,银行赔偿孙某存款损失41.8万元,前两次受理费各承担一部分;
综合了一审和二审的审判过程和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均要承担一定责任。
1)孙某将身份证、存折交他人保管、密码告知他人,为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负主要责任。
2) 但是银行规定,代理人不得代替户主销户,就算陈某符合代理人身份,银行同意陈某代替孙某以开、销户的方式支取存款,也是违规的,因此银行要负次要责任。
综合以上2点,法院判决,孙某承担80%的损失,银行承担20%的损失。
4、网友评论,原来银行这么乱,存的钱可以不翼而飞。
孙某为何会陈某,会将自己的存折、银行卡交给对方保管一段时间,甚至密码也告诉对方,我们不得而知。
但,提醒广大网友,个人身份信息一定要保护好,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同时,经常使用的银行卡一定要开通短信服务。
同时本案虽然未提到对陈某的惩罚,但等待他的必定是牢狱之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做违法乱纪,后悔一生的事情,否则,有钱也没地方花。
对于孙某的遭遇,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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