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交往中,民间借贷本是促进资金融通、解决短期需求的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部分“借钱不还”的行为却可能逾越民事违约的边界,踏入刑事诈骗的领域。借贷型诈骗犯罪因其行为外观与民事借贷高度相似,在实践中成为刑民交叉的疑难地带,也常常是当事人从债权人转变为刑事被告人的关键转折点。理解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明晰“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素的司法认定逻辑,对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行为外观的相似性与法律评价的本质差异
从形式上看,借贷型诈骗与民事借贷均表现为一方基于对方的请求交付资金,另一方承诺偿还。两者在行为模式上存在高度重合,这正是此类案件认定困难的根源。然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民事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常基于真实的借款意图,因经营失败、投资亏损、资金周转失灵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其“不还”是履行不能的结果,而非初始目的。借款时,借款人对偿还能力可能存在过于自信的误判,但这属于商业风险或过失范畴。即便在借款时使用了部分夸大言辞或隐瞒了某些次要情况,只要核心的借款意图和基本偿债基础真实,通常仍属于民事欺诈,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而借贷型诈骗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自始即无归还意图,借款行为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和幌子。其“借款”之名下掩盖的是骗取财物之实。当这种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常以数额较大为标准),便构成了诈骗罪。此处的“借钱不还”不再是合同履行问题,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根本侵犯。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意图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因此,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表现,来推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司法解释,总结出了一些常见的推定情形,这些情形往往也是辩护中的焦点与风险点。
(一)虚构借款理由与隐瞒真实情况
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性环节。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完全虚构投资项目、经营需求、紧急事由等借款用途,或者隐瞒自身已负债累累、并无实际经营、借款主要用于挥霍或偿还赌债等高风险债务的事实,导致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其借款的“正当性”基础丧失。特别是当所虚构的理由直接关系到出借人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判断时(如谎称有高回报项目可迅速回款),欺骗性更为明显。
(二)对偿还能力的虚假陈述与肆意处置借款
借款时的资产与信用状况是偿债能力的核心。如果行为人明知自身已资不抵债,没有任何稳定收入来源,也无实际可行的还款计划,却通过伪造产权证明、虚构收入流水、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营造具有偿债能力的假象,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显著增加。此外,借款后对资金的处置方式是关键的推断依据。未将借款用于声称的正当用途,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如高档消费、赌博)、偿还无法公开的非法债务、或进行明显不具有还款可能的挥霍性投资,这些行为强烈暗示其借款之初即无归还打算。
(三)逃避还款义务的系列行为
借款到期后以及出借人催讨过程中的表现,是推定的强化因素。这些行为包括:变更联系方式、隐匿行踪以逃避催收;在仍有资产的情况下,转移、隐匿财产以造成无偿债能力的假象;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方式维持骗局,而非用于创造还款来源;面对催讨时,继续以新的谎言拖延,而非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不仅无还款意愿,还积极对抗还款义务,进一步巩固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高风险情境:易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模式
实践中,以下借贷模式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涉嫌诈骗犯罪:
1. “拆东墙补西墙”的循环借贷:行为人在自身已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以后笔借款偿还前笔借款的本息,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其借款目的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或解决自身需求,纯粹是为了维持骗局不崩塌,资金流最终必然断裂。
2.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借款”:以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的高额利息或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这种行为模式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交织,其“借款”实质是吸收资金的工具。
3. 隐瞒巨额负债或赌博恶习的借款:行为人已身负巨额外债或深陷赌博,仍以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偿债或赌博。其主观上对还款的可能性持放任或根本无望的态度。
4. 伪造重要资质或担保文件的借款:通过伪造房产证、土地证、银行存单、公司印章等,提供虚假的重大资产抵押或担保,骗取大额借款。
四、风险防范与辩护要点:如何证明“借钱时”的真实意图
对于被指控借贷型诈骗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核心在于打破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重建“借款时具有真实还款意图”的事实图景。
(一)重点时段:聚焦“借款时”的主观状态
必须将证据和论证的核心聚焦于借款行为发生之时。证明在借款的时点上,行为人基于何种认识、依据何种判断,认为自己具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来源。例如:
· 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确有真实的投资项目或经营计划,虽后续失败,但非初始虚构。
· 证明借款时虽有一定负债,但拥有其他资产或预期债权,足以覆盖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如市场突变、债务人跑路)导致资产缩水或债权无法实现。
· 阐明借款用途虽有部分变更,但仍在合理的经营或生活周转范围内,而非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
(二)关键行为:展示积极的还款意愿与努力
收集和提供所有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借款后及逾期后,曾做出积极还款努力的证据:
· 部分还款的银行凭证、收条。
· 与出借人协商还款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其中应包含提出具体还款方案的内容。
· 为筹集还款而采取的行动证据,如寻求新的工作、变卖资产(提供相关证明)、向他人筹措资金等。
(三)根本立场:区分“不能还”与“不想还”
辩护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向法庭清晰勾勒出“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不能(不能还)”与“自始恶意骗取财物(不想还)”的本质区别。通过证据链条,构建一个“借款人基于合理预期借款,后因无法预见的客观风险导致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虽尽力补救仍无法全额偿还”的叙事,从而将案件性质拉回民事纠纷的范畴。
五、结语:在诚信基石上筑牢借贷安全防线
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原则的基石。对于出借人而言,需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借款事由、偿还能力保持合理审慎。对于借款人而言,必须严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确保借款基于真实、正当的目的,并诚信履行偿还义务。一旦“借款”之名被“非法占有”之实所侵蚀,民事关系便可能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须审慎把握刑民边界,严格证明标准,避免将正常的商业风险、投资失败导致的民事违约,错误地升格为刑事犯罪。通过精准的司法裁判,既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维护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又保障正当融资活动的合法空间,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