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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 1 小时算旷工半天?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在日常工作中,考勤问题常常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近期,“迟到 1 小时=旷工半天!迟到 3 小时 = 旷工 1 天!

在日常工作中,考勤问题常常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近期,“迟到 1 小时=旷工半天!迟到 3 小时 = 旷工 1 天!” 这样的考勤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今天,咱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得弄清楚迟到和旷工在法律上的定义。虽然《劳动法》没有对迟到和旷工给出非常具体的解释,但从普遍认知来讲,迟到指的是员工比企业规定的出勤时间晚到,一般是在出勤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发生,通常被认为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的员工过失表现,属于轻微违纪情形。而旷工呢,则是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这种缺勤往往是员工主观故意造成的,违纪程度相对严重。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固然有用工自主权,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包括考勤制度。但这些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要符合合法、合理、民主程序以及公示告知这几个原则。就拿 “迟到 1 小时=旷工半天!迟到 3 小时 = 旷工 1 天!” 这类规定来说,其合法性需要打个问号。

在上海就有这么一个真实案例。吴静在 2015 年 7 月入职一家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 1 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 3 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旷工 6 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0 年 9 月,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公司依据规定认定她当月旷工达 6 天,随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吴静不服,申请仲裁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公司将迟到 / 早退 1 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同时,公司制度中 “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离岗原因、时长及后果,不具备合理性。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最终公司被判令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16,140 元。

从这个案例能看出,把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这种规定不符合常理,也不被法律认可。因为它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企业在制定考勤制度时,要想让规定合法有效,得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规定要合理,不能过度加重劳动者责任;二是对各类违纪行为的界定要清晰明确,不能模糊笼统;三是制定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四是制度制定好后,一定要向员工公示告知,确保员工知晓内容。

所以,“迟到 1 小时=旷工半天!迟到 3 小时 = 旷工 1 天!” 这类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且不合理,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制定合理合法的考勤制度,员工遵守制度,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