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王小明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前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通运输公司”)的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小明上诉、维持原判。然而,这份判决书背后却潜藏着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冲突、诉讼时效认定牵强等多重争议,让案件的公正性备受关注。
时间回溯至2017年2月,王小明与前通运输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407000元价格购入一辆货车。2018年12月双方结算确认,王小明尚欠208620元购车款未付。此后数年双方无明确债务催讨记录,直至2025年1月,前通运输公司才将王小明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及利息。
核心争议一:关键证人证言反转,涉嫌伪证未被追责
本案一审中,前通运输公司为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申请了两名关键证人出庭做证——公司实际控制人米鹏飞与利害关系人赵春林。二人声称曾于2022年底、2023年初多次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前往王小明家中催讨欠款,以此佐证债权未过时效。
但王小明一方提交的多份录音证据却呈现出完全相反的事实。录音显示,米鹏飞在2025年2月的谈话中明确表示对涉案房屋抵押合同不知情,与其庭审中“因看到抵押合同才知晓王小明住址”的证言自相矛盾。更值得关注的是,王小明与赵春林在2025年7月的四段通话录音中,赵春林多次自认“仅在车上等候,未见到王小明本人,也未参与催款”,直接推翻了其庭审中“现场见证催款”的陈述。
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前通运输公司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人证言存在明显虚假成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证人涉嫌伪证的行为启动追责程序。王小明的代理律师翟伟伟表示,证人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本应谨慎采信,而如今证言与客观证据直接冲突,却仍被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背证据裁判原则。
核心争议二:诉讼时效认定牵强,自由裁量引平等保护质疑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双方2018年12月20日明确欠款金额,诉讼时效应自此日起算,至2021年12月20日届满。前通运输公司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时效。
前通运输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依据,除上述存疑的证人证言外,仅能提供王小明2019年至2020年的三笔还款记录。但王小明一方指出,该部分还款系其主动履行义务,并非对时效中断的认可,且最后一笔还款发生于2020年4月,至起诉时同样已过时效。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王小明起诉后仍与原告沟通欠款事宜”为由,认定时效未过。这一理由遭到法律界人士质疑:“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单方面倾斜保护。若仅以事后沟通为由认定时效延续,将导致时效制度形同虚设,违背当事人权利平等保护原则。”
核心争议三:合同无效仍判利息,挂车处置藏利益侵占嫌疑
本案另一争议点在于利息认定与车辆处置问题。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前通运输公司多次从事类金融放贷业务,双方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但即便如此,法院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王小明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合同无效后,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原告主张利息缺乏法律基础。”翟伟伟律师表示,二审中前通运输公司已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但法院未在判决中明确撤销利息判项,仅建议执行时扣减,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此外,前通运输公司在未与王小明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卖涉案货车的挂车,其处置价格也存在争议。王小明提交的录音显示,前通运输公司曾承认挂车售价48000元,但发票仅载明30000元,最终双方在诉讼中协商按50000元抵扣欠款。王小明认为,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在合同无效前提下擅自处置车辆,已涉嫌不当得利,若实际售价高于50000元,其保留追索差额的权利。
目前,王小明已表示将依法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中暴露出的证人证言审查、诉讼时效适用等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广泛讨论。法律专家指出,司法裁判应严格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彰显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