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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因对方控制书证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应如何维权?

作者:周军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若关键书证(如合同、账册、验收报告等)被对方独占控制,且对方拒绝提供,将直接导致当事人 “

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若关键书证(如合同、账册、验收报告等)被对方独占控制,且对方拒绝提供,将直接导致当事人 “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

那么,因对方控制书证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应如何维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法律还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那么,如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拒不提交书证甚至销毁书证的,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除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手段:

申请法院惩戒: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书证,可提交《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惩戒申请书》,要求法院对其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

主张民事赔偿:因对方拒不提供书证导致己方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可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第 1165 条);

涉嫌犯罪的报案:若对方故意毁灭、转移书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对方控制书证致举证不能,并非 “维权绝境”,只要依法运用维权工具,就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在于 “早行动、留痕迹、善用法院强制力”:尽早固定书证线索,避免对方毁灭证据;每一步操作均留存书面凭证(如催告函、申请书),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充分利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举证责任转移等法定程序,迫使对方配合或承担不利后果。

若面临复杂情形(如对方隐匿跨国书证、涉及商业秘密的书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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