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资质缺失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一方当事人是否还能主张工程款?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翁嘉亮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持的法律解析,为各方提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需基于具体法律规定,常见情形包括以下方面,这些情形均源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一旦违反即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未依法进行招标程序或故意规避招标要求。
承包人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缺乏履约能力保障。
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未招标,或中标结果因违法被确认无效。
承包人存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破坏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合同标的物属于违法建筑或未取得规划许可。
在这些情形下,合同自订立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但工程款问题仍需处理,以平衡双方利益。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则需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劳动和材料已物化于工程,无法简单返还,故折价补偿成为主要救济方式。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处理与索赔要点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主张主要通过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实现,其适用需遵循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以下要点详细解析具体操作方式。
折价补偿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原则,旨在提高效率并尊重当事人意愿。
折价补偿的数额通常基于工程验收合格情况,如工程已完工且合格,可全额参照合同约定。
赔偿损失需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并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例如发包人过错大则可能承担更多责任。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关键因素,无因果关系则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材料费,和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但需有证据支持。
司法裁判中,法院常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最终数额。
在实践中,折价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损失赔偿则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强调过错方责任,需根据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记录和鉴定报告来认定。通过这种处理,法律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仍保障了公平与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总体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意味工程款落空,而是转向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充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