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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武汉长进光子6项关键专利“倒手”之谜,看着都是“事儿”

且读,且思,且悟~8月29日,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进光子)发布了招股资料,准备科创板上市。长进光子的招股

且读,且思,且悟~

8月29日,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进光子)发布了招股资料,准备科创板上市。长进光子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在2012年成立时存在代持现象,王善珍(李海清配偶的母亲)代李进延持有长进有限(长进光子前身,下同)40%的股权,代李海清持有长进有限10%的股权,刘长波代李进延持有长进有限 10%的股权。

简单来说,长进光子刚成立时的名义股东是王善珍和刘长波各占50%股份,但实际上则是李进延持有50%,刘长波持有40%,李海清持有10%,当时长进光子的实控人是幕后人李进延。

在解释李进延被代持原因时,长进光子称“李进延、李海清因在校(指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等原因,委托王善珍、刘长波代为持有长进有限股权”,当时李进延正在华中科技大学旗下的武汉光子国家研究中心任职。

因在校任职而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当事方之一的华中科技大学该怎么说?

据法律意见书显示,“4 名在发行人处兼职的人员历史上存在未全面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兼职审批情形。华中科技大学已出具说明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亦明确不存在对该4名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或处罚的情形”。

说实话,上述法律意见书的解释不全面也不算严谨。李进延于幕后实控长进光子的情况,可不是没有向华中科技大学“办理兼职审批”这么简单。从2012年开始,李进延就是长进激光(长进光子前身)的实控人(实际持股50%),直到今年7月其从学校办理离岗创业,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单飞”。

从今年上半年华中科技大学要求在校教师签署的兼职、在岗创业、现金持股等格式协议来看,华中科技大学在岗教师不能成为企业实控人便是主要要求之一,而李进延在2012年开始就是长进激光的实控人,在这种情况下,李进延于今年7月办理离岗创业。注意这里用到的是“离岗创业”而不是“离职创业”,其是否被保留了事业编制?

李进延长期任职于华中科技大学二级单位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值得注意的是,李进延先后担任过该研究中心的纪委委员、某下属机构(实验室)党支部书记等职务。

在该研究中心一次领导班子的集体学习活动中,李进延也曾作做学习发言。

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发布《华中科技大学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目前该办法仍在该校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未标明废止。办法第三条显示,“本办法适用于校党委管理的校机关各部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处级干部及其他参照管理的干部。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各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2年后,李进延曾担任过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纪委委员、某下属机构党支部书记等职务。问题出现了,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二级单位,该研究中心下设的机构是否属于上述办法所说的“各单位内设机构”?同样,作为该中心的纪委委员和下属机构的党支书,当时的李进延是否应该属于参照办法执行的人员?

上述法律意见书表示,“华中科技大学已出具说明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亦明确不存在对该4名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或处罚的情形”。

说实话,法律意见书所说的这个“说明”没那么保险,比如专利转让这个事情,就很难说清。

2017年长进激光从华中科技大学处得到了6项专利,长进光子招股书是这么说的,“公司抓住特种光纤国产化进程提速契机,于2017年末受让华中科技大学的6项发明专利,初步形成了特种光纤设计、生产、测试的基础理论及方案”。

从这个描述看,正因为受让了华中科技大学的6项专利,长进光子才形成了一段“基础框架”。那么如此重要的这6项专利都有哪些?

1、成分和价态可控的掺铋石英光纤制备方法及掺铋石英光纤

2、一种光纤预制棒的掺杂装置

3、有源稀土掺杂光纤光子暗化测试装置

4、金属芯微结构光纤及其制备方法

5、一种大模场有源光纤及其制备方法

6、一种抗光子暗化的有源光纤及其制备方法

翻了翻华中科技大学的专利汇编,在上述6项专利的众多发明人中,李进延、李海清均赫然在列,李进延还是上述专利中5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开始有点意思了。

2017年年底6项专利均转让给长进激光,而彼时隐藏在长进激光背后的实控人正是李进延,只不过他是匿名股东。长进光子在解释2017年这场专利转让时表示,“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价值评估、挂牌交易、公示等程序,转让程序合规,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长进光子把话说的太满了。

2017年华中科技大学在转让专利时,该学校专利管理、审批部门和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均正式知晓长进激光的背后实控人是李进延吗?

当时这起系列专利转让案应该是这样的:

作为华科教师,李进延和很多同事一起发明了专利,随后李进延自己实控的公司购买了学校的这6项专利。这种任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给自己实控公司的情况,不符合当年华中科技大学的规章制度吧?更不符合2017年华科“整改严查”的大环境啊。

要知道2017年年末迄今可不算太远,可能还没有过追溯期,由此长进光子可能要就此回复很多问题。

按照2016年11月28日实行的《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该校的专利转让有协议定价方式、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

上述6项专利转让采取的是何种定价方式?

同时,上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化办和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技术转让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转让方式、预评估结果、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提出建议方案,按分级授权权限审批。”

注意看上述标黑的地方,发明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还对专利的转让方式、定价方式具有建议权,那么作为发明完成人的李进延有无主动向单位提出专利转让申请、专利定价方式的建议?

长进光子就不怕与学校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吗?华中科技大学能“破例”出具上述6个专利的知识产权权属相关证明吗?李进延目前可是“离岗创业”而并非“离职创业”。

看着都是“事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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