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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居住权是什么?怎么办?去哪办?一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陈骏 通讯员 徐映雪 【核心提示】离婚后,郑州市民宋女士因办理了一项与不动产登记相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陈骏 通讯员 徐映雪

【核心提示】离婚后,郑州市民宋女士因办理了一项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业务,确保了自己仍能在前夫名下的住房中继续生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登记业务究竟是什么呢?答案是:居住权登记。

对于不少读者来说,“居住权”这个词儿,似乎是个“熟悉的陌生人”——它和居住的权利紧密相关,但对于它究竟“是什么”、“有啥用”、“怎么办”等问题,又非常的陌生。

记者昨天从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郑州市居住权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日前已正式印发,这一文件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在郑州市有了更贴近实际、更具实操性的操作规范。

那么,《操作规范》的出台对于广大郑州市民来说有着哪些意义?如果您在生活中想设立居住权又该如何申请?带着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对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采访。

两则小故事,给您讲明白啥是居住权

究竟什么是居住权?它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会有哪些关联呢?

“我们之前常说的‘所有权’或者‘产权’,代表着‘这房子是我的’,而‘居住权’,则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对他人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通俗地讲,拥有居住权,就代表着‘房子不归你,但你有权安心居住,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有需要的人筑牢安稳的居住保障。”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解读说。

采访中,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居住权登记的实际意义,该负责人还跟记者分享了两个生活中的案例:

郑州市民王阿姨的故事很有代表性。她和老伴相伴数十年,无儿无女,老伴儿在市区内拥有一套住宅。

王阿姨老伴去世前立下遗嘱:名下房屋继续由王阿姨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给远房侄子,方便其侄子照顾王阿姨至终老。

可侄子却在王阿姨老伴去世后,以各种名义多次劝她搬离房屋,导致年事已高的王阿姨无处可去,焦虑万分。

社区工作人员得知后,告知她居住权政策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帮她整理材料、引导她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

工作人员耐心讲解、高效办理,让王阿姨顺利拿到居住权登记证明。如今,她能在熟悉的房子里安享晚年,再也不用担心其侄子将她赶出去了。

如果说王阿姨的故事关乎长久的安宁,郑州市民宋女士的经历则展现了居住权在人生关键过渡期的支撑作用。

郑州市民宋女士结婚十余载,婚后宋女士便放下工作,一心扑在家庭上,悉心照料老人与孩子,成了家里的“全职后盾”。

但后来,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宋女士最终选择了离婚。

离婚时,宋女士与前夫仅有一套房产,还是她前夫的婚前财产。由于宋女士没有稳定的收入,更无其他住处,一旦和前夫分开,很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但离婚后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房屋的归属及使用让宋女士与前夫产生了新的矛盾及分歧。

最终在法院调解和双方协议后,决定房屋归宋女士前夫所有,宋女士在房屋上设立10年的居住权,以便她过渡并重新立足。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郑州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在郑州市设立居住权的案例中,“老年人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设立自己的居住权”、“离婚析产时约定房子归属,同时给另一方设定居住权”的情况占据了大多数。

居住权登记如何办理?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您也对居住权是什么,能够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那么,又有读者会问,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又该去哪里、带哪些材料进行申请呢?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目前,居住权登记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有这方面需求的市民对照就能办理。

一是按合同设立:签订合同的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需是房屋全部所有权人;

二是按遗嘱设立:由遗嘱指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房屋为共有的需其他共有人参与;可先办居住权登记,也可与继承登记一并办理或后续单独办理;

三是凭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由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那么办理居住权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去哪里进行办理呢?

该负责人介绍说,因居住权登记业务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中,首次登记又可区分为因合同设立,因遗嘱设立以及凭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等,所需要的申请要件有所区别。

具体说来:

对于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办事大厅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2)委托书;(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①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大厅备有模板,或有明确约定居住权条款的有效材料,如生效的离婚协议)等材料;

②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 最后一份生效的遗嘱;

2) 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 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③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有抵押、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

(2)遗嘱难以确认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的,需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场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对遗嘱等材料进行查验。经查验、询问、审核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对于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办事大厅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委托书;(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居住权的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③其他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对于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办事大厅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委托书;(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注销的材料:

①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③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⑤其他居住权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

“有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到不动产就近的任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负责人说。

此外,该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办事人,居住权登记有个前提,即已经依法登记的市场化商品房才可以设立居住权,通俗地讲,就是这个房屋已拥有“房本儿”。

郑州居住权登记细则,带有明显“郑州特色”

上述相关业务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其实在《操作规范》出台之前,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已于2024年9月起,参照相关的上位法律、行业标准开始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至今,也已办理了近200件居住权登记业务。

但她也表示,自从《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以来,广大市民对此关注度高、登记需求日益显现,虽然《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且《不动产登记规程》为业务开展提供了基础依据,但缺乏贴合郑州市实际、更具实操性的细化标准。

此次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出台《操作规范》,不仅参照了上位法律、行业标准的相关精神,还对国内已出台相应细则的城市进行了实地调研,使得《操作规范》更符合郑州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对比其他城市已出台的细则,此次郑州出台的《操作规范》具有以下“郑州特色”:

首先,在居住权依据合同约定设立的情形中,《操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将有效协议(如离婚协议)中符合《民法典》核心条款的居住权约定,同样作为设立居住权的依据,拓展了设立方式。

第二,郑州市在《操作规范》中明确将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居住建筑、居住公寓等用途的房屋纳入可设立居住权的范畴,合理扩大制度适用范围。

“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那些虽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用途不是‘住宅’,但规划审批为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依然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该负责人解读说。

第三,明确限制状态处理办法,在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系统性地分类规定处理,防范权利冲突。

第四,对于一些与居住权登记紧密相关且符合条件的业务,支持合并办理,精简材料、优化流程。

“如继承转移登记与居住权登记、产权注销与居住权注销登记等业务,可以实现合并办理,为办事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