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司法实践中,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本有其合理初衷——聚焦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挽救,避免其因心智尚未成熟时的过错终身受限,为其回归社会预留容错空间,这是法律温度与人文关怀的具象体现。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却被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模糊适用边界,沦为部分违法者规避惩戒的“挡箭牌”,滋生出“封存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导致违法成本大幅降低、侥幸心理蔓延,严重冲击法律的权威性与社会公平正义,绝不能为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

所谓“封存记录让法律乱成一锅粥”的吐槽,本质上是对制度滥用的强烈不满,根源在于适用边界的模糊化。部分人错误认为,只要涉及违法记录,无论主体身份、行为性质,都可申请封存,甚至将封存等同于“抹去过往”,即便再次违法,也能凭借“无记录”的表象逃避应有的惩戒。更有甚者,将违法犯罪事实等同于“个人隐私”,宣称他人无权置喙,一旦被质疑就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追责。
这种认知的核心谬误,在于彻底混淆了“合法隐私”与“违法事实”的本质界限:个人财产、住址、通讯记录等未触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违法犯罪行为绝非“隐私”——其本质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属于应当被记录、被监督、被追责的公共事务范畴,是不可隐藏、不可篡改的客观事实,绝非可以随意遮蔽的“个人秘密”。
过分扩大违法记录封存范围,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另类庇护,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试想,若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之外的违法者记录随意封存,受害者难以知晓加害人的过往劣迹,无法提前防范二次伤害;用人单位(尤其是教育、安保、医疗等直接关联公共利益的行业)无法合理预判从业人员的行为风险,可能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更严重的是,“违法可封存”的错误导向会彻底削弱法律的威慑力,让部分人产生“反正记录能藏,犯错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进而陷入“第一次、第二次甚至多次违法”的恶性循环。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仅无法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反而会沦为违法者的“遮羞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让守法者寒心,让违法者嚣张,最终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事实上,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价值,本应聚焦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均处于较低水平,其违法行为往往带有冲动性、偶然性,而非主观恶意主导的恶性犯罪。对其违法记录予以封存,是为了避免其在成长过程中因一时过错被贴上“违法者”标签,遭受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歧视,保障其平等发展的权利,这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共识与社会伦理。但当前部分地区存在的“扩大适用范围”(如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记录也纳入封存)、“模糊适用标准”(如对主观恶意较大的违法行为随意放行)等问题,导致制度彻底走样变形。
法律的威严不容亵渎,制度的适用必须有清晰的边界。要纠正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滥用乱象,核心在于明确其唯一适用主体——仅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任何年龄段、任何类型的违法犯罪记录,均不应被随意封存。一方面,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适用边界,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之外的任何主体,其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封存”,对严重违法犯罪、多次违法、主观恶意较大的行为,无论主体年龄(除未满14周岁外),一律不予封存,确保法律的惩戒力度不打折扣;另一方面,要厘清“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即便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封存记录,在涉及后续违法犯罪侦查、公共安全重大风险预判等场景下,也应赋予相关部门查询权限,同时明确其他主体的违法记录在必要时的披露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法律的温度,绝不能凌驾于法律的底线之上。违法记录封存的初衷是“宽容”,但宽容的对象只能是心智未熟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而非所有违法者;人文关怀不等于放弃惩戒,更不等于为违法犯罪开脱。我们既要坚守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给予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要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违法必担责、过错必追责。唯有将违法记录封存的边界严格限定在“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这一唯一主体,杜绝制度滥用,才能让法律既有人情味,又有威慑力;既保护公民合法隐私,又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任何试图扩大封存范围、将违法记录等同于“隐私”、为违法犯罪开脱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误解与亵渎,必然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法律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