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民因为卖了1只羊,但没有检疫,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农民不服,认为自己是做好人好事,帮助村里的患癌病人卖羊筹钱,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市监局的处罚正确,农民不服,选择上诉到二审法院。
(来源:澎湃新闻)
据悉,去年的11月21日,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在对菜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农民陈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没有加盖检疫章。
经过初步的调查核实,陈某表明家中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工作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没收手续。
随后,陈某所在的村委,为陈某出具了证明,证实陈某家庭困难,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所以希望市监局能对陈某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4年1月份,市监局经过审查后,认定陈某卖1只羊、6个羊头,获利180元的行为违法,初步告知将对陈某做出罚款13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经过鉴定机构对陈某贩卖的羊进行鉴定,均为合格产品。
陈某申请听证的同时,辩解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中,他系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请求对他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根据陈某的辩解,调查的情况,举行听证会后,考虑陈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遂对陈某变更罚款为10万元。
面对处罚结果,陈某仍然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将市监局起诉到了法院,他称市监局的处罚过重,会导致“因罚致贫”现象,同时他在庭上辩解:
他销售的6只羊全来自于一位患癌症的病人顾某,他是为了帮助对方销售羊肉筹款,所以才选择帮忙销售,他是做好人好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顾某在诉讼期间已经去世,他的弟弟写了一份说明,证实当时确实是急需用钱,所以恳求陈某帮忙卖羊,现在却发生这样的事,感觉到很愧疚。
市监局认为:陈某经营肉店长达20多年,对于肉制品需要检疫才能销售明知,可是他却未经检疫销售,属于知法犯法。
而且,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陈某的许多羊肉已经销售无法检疫,无法减轻危害后果,所以不具有减轻处罚法的情节。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30倍罚款。
陈某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其面临的罚款区间为10万元—15万元,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市监局对其罚款10万元已经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陈某的诉求。陈某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