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你没商量!北京,男子出门遛弯,正好碰到民警正在执法,于是就掏出手机进行拍摄。民警明确制止后,男子跟民警大吵大闹,结果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拘留7天。男子不服处罚,认为自己是正常行使监督权,是民警太“敏感”,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在一年前,陈某吃完饭出去遛弯,正好碰到民警正在现场执法。
难不成有什么“大新闻”?
好奇心的驱使下,陈某便凑了上去,不仅如此,为了能将最新的消息传播出去,陈某还掏出手机进行拍摄。
正拍的起劲时,陈某的行为被现场民警发现。
民警客气的提出,希望陈某停止拍摄,并将已经拍摄的视频或者照片进行删除。
陈某哪受过这气?
面对民警的好言相劝,陈某两眼一横,依旧拿着手机拍摄,压根就不理会民警的劝说。
见陈某态度强硬,民警再次好言相劝,没想到这次却惹怒了陈某。
陈某不顾公共场合,大声质问民警,他这是行使监督权,民警无权进行干涉。
眼瞅着聚集的群众越来越多,民警现场口头传唤陈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见民警没有半点开玩笑的意思,这次陈某有些害怕了,说什么也不愿意去派出所。
事后,民警以“妨碍公务”为由,对陈某做出拘留7日的处罚。可陈某坚持自己没有违法,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时,陈某无意中发现警方正在执法,这才上前进行围观,并通过手机进行拍摄,主观上并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7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本案中,陈某仅仅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这也是陈某的合法权利。且陈某对执法过程拍摄,也没有进行传播,没有扭曲事实。
故民警认定自己“阻碍公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民警辩称:
事发时,民警已经对陈某进行提醒,可陈某不听劝阻,不仅我行我素,还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为陈某的个人行为,阻碍了办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故对陈某做出拘留7天的处罚,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警对陈某做出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在民警办案过程中,陈某因用手机进行拍摄,遭到民警劝阻后,与民警发生口角。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警提交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仪显示,陈某在现场对民警进行“近距离”拍摄,已经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综上法院认为,民警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处罚得当,并无不妥之处。遂驳回陈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益康墅
这不自在就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