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近日,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网红“影子不会说谎”、真名张某,为了引流

沙僧说事 2024-12-29 10:59:10

“自导自演!”近日,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网红“影子不会说谎”、真名张某,为了引流销售伪劣防偷拍检测仪器,与同案犯“自导自演”所谓的“检测发现偷拍摄像头”视频并发到网上传播、非法牟利数百万元。目前,张某等35人已经被依法刑拘。

(来源:南方都市报)

通报显示,张某所谓检测偷拍摄像头的仪器,根本没有所谓的识别技术。实际上是团伙成员提前在指定场所安装好后,将偷拍摄像头的MAC提前录入到后台数据库。

之后,张某等人按照已经提前获悉的MAC地址信息录入到其合作公司生产的“防偷拍检测仪器”中,后以某场所被人偷装了摄像头为由,到现场拍摄“抓包”全过程。

直白点说,就是团伙成员提前安装了摄像头,然后他们到现场“贼喊捉贼”的把戏。

而且,如果他们不是提前知道现场安装了摄像头,根本没有能力检测到有人偷装摄像头。其一伙人这样做的终极目的是引流,让消费者误以为他们公司生产的产品真的有这方面的技术,从而进行非法牟利。

目前,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张某等35人已被刑拘、查获窃听窃照设备30余件,扣押伪劣“防偷拍检测仪器”4000余套。张某等团伙成员已非法牟利数百万元。

1、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证实张某等人所销售的“防偷拍检测仪器”根本没有检测、定位技术,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虚假广告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不论是发布广告的厂家,还是承接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只要明知是虚假内容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但此罪一般情况下,处2年以下并处罚金。

2、相对于虚假宣传,生产伪劣产品才是源头,且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即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生产销售者处罚更加严厉。

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销售金额20-50万元的,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罚金;销售金额50-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等人获利数百万元当中有200万元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的话,那仅这一条罪名都要处15年以上。

3、前面说了,张某等人是“自导自演”的,所以其一伙人提前在固定场所,偷偷安装偷拍摄像头的行为,我们不能忽略。即还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于35人当中哪些人是负责哪个环节要等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确定,但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上述两条甚至三条罪名,都会被依法数罪并罚且会并处罚金。

4、刑法第64条同时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不论非法获利的数百万元是因为虚假广告,还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且会与已经被扣押的案涉器材,一起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上缴国库。

5、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务必要坚守做人的底线、遵纪守法,切勿因任何原因以身试法,否则,法律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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