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个村民不幸患癌,花费较大,掏空了家底。为了治病,让弟弟找人帮忙把家里养的一些羊宰杀卖掉,换点钱应急。有个农民好心,推脱不了村民弟弟的再三请托,同意在自己摊位帮忙处理。不料,农民在菜市场售卖羊肉时,正好碰上市监局突击检查。经过调查,市监局以农民售卖羊肉未经检疫为由,没收全部羊肉以及获利180元,并处罚款13万余元。农民不服结果,认为过罚失当,甚至导致其可能因罚款致贫,遂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红星资本局视频等,案情微调) 张贤(化名)是个地道的农民,除了种植农作物外,为了多赚点钱,在某菜市场盘下了一个摊位,售卖一些羊肉等肉类。 村民刘峰(化名)也是个地道农民,除了种植作物外,在家里还养了一些牲畜,包括几只山羊。 刘峰为了让生活好起来,不顾辛苦,天天奔波,把身体累垮了,不知何时患上了癌症,治疗期间,花费巨大。 为了能够治好,刘峰基本上把以前的储蓄全部花光,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钱,但病还得治,而家里已经没有经济来源。 刘峰家里唯一值钱的就是那几只山羊了,可刘峰现在病倒在床上,没办法去处理,只好让弟弟去找人帮忙处理。 刘峰的弟弟找到了张贤帮忙,但张贤只会售卖正当来源的羊肉,严格要求检疫,就拒绝了其请求。 刘峰弟弟不气馁,又反复找了张贤多次,而张贤在得知刘峰的情况后,给予好心和同情,勉强同意帮个忙,将羊肉放在自己摊位上售卖。 张贤本以为就帮这一次,肯定没什么事情,却不想,运气不佳,在售卖羊肉时,恰好就碰上了市监局的检查。 市监局的突如其来,让张贤猝不及防,只好接受调查,但张贤只卖了180元的羊肉,自认为应该就是个批评教育,顶多罚一点款。 不料,市监局调查后,以张贤售卖的羊肉没有盖上检疫章,违法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依法要没收剩余羊肉及售卖羊肉获利180元,并处罚款130180元。 张贤不服,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但一审法院的判决让张贤摸不着头脑,遂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了二审,但尚未出具判决。 在庭审中,双方就争议焦点,发生激烈争辩。 1、市监局认为,张贤售卖未经检疫羊肉,违反食品安全法,对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在本案中,张贤虽然是帮助他人售卖羊肉,但其明知羊肉未经检疫,系违法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 结合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于张贤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行为,依法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应食品,如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张贤,其售卖羊肉虽然只获利180元,且全部羊肉价值不足1万元,但其最低罚款标准为10万元,最高标准为15万元,而市监局罚款金额为13万余元,在合法区间内,且市监局已经保障了张贤陈述、申辩等权利,并无任何问题。 2、张贤认为市监局的处罚过重,而且这会导致其再次返贫,无法继续生存,依法应当撤销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的法律依据,即任何处罚,除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外,还要求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相当。 而该法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实可以不进行处罚;即便有危害,如及时改正,也是可以免于处罚的。江苏地区亦有相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张贤系首次违法,而且获利180元,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以免于处罚,而市监局罚款13万余元,显然过重,依法应当撤销处罚。 3、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贤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市监局对张贤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不予撤销市监局处罚决定。 张贤不服,提起上诉,但尚未判决。 事实上,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无小事,司法实践中,虽然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尚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但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流通,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无法想象,为了遏制这种行为,通常会认为按照法定标准处罚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张贤系好心,也情有可原,但结果可能无法改变。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江苏,有个村民不幸患癌,花费较大,掏空了家底。为了治病,让弟弟找人帮忙把家里养的
沙僧说事
2024-12-29 1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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