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网传一女子控诉称,自己正在上高三的女儿在晚自习时,被女同学带出去和陌生男子喝酒,女儿被多名男子灌醉后,被其中两人性侵致死,死亡原因是酒精急性中毒被扼压颈部死亡,事发后,两男子被以QJ罪追究刑责,可是女子却认为女儿的死亡他们应当负责。
据悉,王女士的女儿小夏目前正在上高三,事发当晚,小夏的同班同学和校外一男子谈了恋爱,因为对方邀请她外出喝酒,女同学觉得一个人不安全,于是就叫上了小夏作伴。
当晚一起喝酒的一共有7名男子,期间一直在灌小夏的酒,直到小夏醉酒后被送往其中一男子出租屋,女同学便离开了,随后女同学又来到出租屋看了看小夏,看到她已经熟睡了,于是就离开了。
在同学离开后,两男子对小夏实施了侵犯,随后小夏便因急性酒精中毒后颈部遭到扼压导致机械性死亡。
目前,两名嫌疑人只承认了性侵,但是却否认了小夏的死亡和他们有关系,事发后,两人以QJ罪被批捕,案件也已经被移送到了法院。
有人说,那个叫小夏出去的同学必须负责,很显然,这几个男的就是让这个女同学叫个女的来玩,灌酒也不制止,醉了就任凭他们带去出租屋。
还有人说,掐脖子这件事情充分说明,受害人当时是有微弱意识的,可能在被侵害的时候进行反抗了,所以为了防止受害人出声,故意掐住了脖子导致死亡,因此要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里面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两男子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为了制止受害人反抗,从而掐住了受害人的脖子最终导致了死亡,那么这就是属于侵害过程中之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定为一个罪名。
第二,两男子在实施侵害过程中或者是结束后,出于其他目的,比如灭口的,那么这就是QJ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了,因为行为人基于性侵的故意,实施了QJ妇女的行为,构成QJ罪;同时行为人又基于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数罪,应按数罪并罚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无论是按照哪一个罪名处理,两人面临的最高刑罚都是死刑,所以,小夏的死亡,即便两人不承认,也与其有关系。
最后在说一下学校,高三女生在上晚自习的时候,被同学叫出去喝酒,那么,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虽然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学生就被轻易的叫出去没有回去,如果是寄宿制,作为学生家长,根本不清楚孩子是不是在学校晚上未归,所以,不管怎么说,学校也是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的。
最后,这起悲剧的发生,毫无疑问是和这名女同学有直接关系,但是,因为这名女同学没有参与犯罪,自然也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酒局的邀请人,在小夏醉酒后,其实是具有对小夏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了小夏发生意外,为此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