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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直接写“王俊凯”全名!不是明星,是嫌犯!义乌警方回应炸锅,隐私和正义该咋平衡?

最近义乌警方的一则通报,让不少人看错了眼——“犯罪嫌疑人王俊凯(男,36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啥?王俊

最近义乌警方的一则通报,让不少人看错了眼——“犯罪嫌疑人王俊凯(男,36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啥?王俊凯?是不是那个家喻户晓的明星?仔细一看才发现,这是个36岁的大叔嫌犯,跟明星重名了。

可比起“重名梗”,更炸的是警方的操作:通报里直接写了嫌犯的全名,没像平时那样用“王某”“张某”打码。这一下网友吵翻了:“凭啥公开人家全名?隐私不要了?”“就该公开!不然受害者都不知道告的是谁!”面对质疑,义乌警方很快回应,一句话点透关键: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开全名是为了方便受害者维权,合法合规!这事儿看着小,其实藏着个大问题:嫌犯的隐私和公众的知情权,到底该咋平衡?今天咱们就扒明白!

先搞懂:这起案件到底啥情况?

先把人物和事件捋清楚,免得跟明星搞混。这个被通报的王俊凯,36岁,不是娱乐圈的,是个搞经济活动的普通人。2025年11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发了正式通报,说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立案侦查了。

可能有人要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啥意思?大白话就是:他可能打着“高利息理财”“投资新项目”之类的幌子,从很多人手里骗钱,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上千人,涉案金额通常不低。这种案子有个关键特点——受害者多,而且分散,很多人可能到立案时都不知道“骗自己钱的人叫啥、长啥样”。

而义乌警方的通报里,不仅写了王俊凯的全名,还标了年龄,信息很具体。要是换平时,咱们看警方通报,除非是重大暴力犯罪或者通缉犯,一般嫌犯都只用“姓氏+某”代替,比如“王某”“李某”,就是为了保护隐私。这次直接写全名,难怪大家会惊讶。

警方敢“破例”的底气:不是瞎搞,有法规撑腰!

面对“侵犯隐私”的质疑,义乌警方没含糊,很快就给出了回应,逻辑清晰,还搬出了法规当依据,算是把“为什么公开全名”讲透了:

第一,核心目的是方便受害者维权。警方说,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可能遍布各地,人数还不少。要是通报里只写“王某”,受害者根本没法确认“这个王某是不是骗我钱的那个人”,想报案都不知道该不该去,怕报错了人,也怕漏报了案。公开全名和年龄,就能让受害者一眼对号入座:“对,就是这个王俊凯骗了我!”这样才能及时报案,提交证据,后续追赃挽损也更顺利。

第二,有明确的法规授权,不是“破例”是“依规办事”。警方特地提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里面有个“例外条款”: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了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在执法公开时可以突破常规的匿名处理,公开嫌犯的具体身份信息。简单说就是,法律早就想到这种情况了,给警方开了“绿灯”,只要是涉众型案件,为了让更多受害者维权,公开全名是合法的。

警方还补了一句:“我们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是为了让正义更快落地。要是为了隐私把名字藏着,受害者找不到报案门路,骗子反而可能逍遥法外,这才是真的不公平。”

吵翻了!网友两大派,各说各的理

警方的回应出来后,网友还是分成了两派,吵得不可开交,两边的理由都挺有道理:

支持派:就该公开!受害者的权益比嫌犯隐私更重要

这派网友占了不少数,尤其是有过类似维权经历的人,感触特别深。有网友说:“我之前被人骗了几十万搞理财,警方通报只写‘李某’,我跟我身边十几个受害者猜了半天,都不确定是不是同一个人,耽误了好几天才报案。要是早公开全名,哪用这么折腾?”

还有人说:“嫌犯既然敢骗那么多人的钱,就该想到自己的隐私会受到限制。受害者的血汗钱被骗走,他们的权益才该优先保障,嫌犯的隐私得往后排。”更有人点出关键:“公开全名又不是公开住址、身份证号,只是让大家知道他是谁,不算过度侵犯隐私。”

反对派:怕“一刀切”!重名的人咋办?隐私边界在哪?

反对的网友也有自己的顾虑,核心是怕“公开”没有尺度,最后误伤无辜。最典型的就是“重名问题”,有网友说:“我身边就有个叫王俊凯的朋友,才20多岁,看到通报后吓得赶紧跟亲戚朋友解释‘不是我’。这种公开会不会给重名的普通人带来麻烦?”

还有人担心“例外条款被滥用”:“今天涉众型经济犯罪可以公开,明天会不会其他案子也跟风?隐私是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办案方便’就随便突破边界。”有网友举了个例子:“要是一个小偷偷了很多人的东西,算不算‘涉众型犯罪’?是不是也要公开全名?那隐私的底线在哪?”

法律界怎么看?关键在“目的”和“尺度”

这个争议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不少律师出来解读,把问题讲得更透彻了。北京市某律所的张律师说:“这事儿的核心不是‘能不能公开’,而是‘公开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公开’。”

张律师解释,我国法律一直强调“隐私保护”,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涉众型经济犯罪就是典型的例外。因为这种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当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公共利益会优先考虑,但前提是“公开的信息是必要的”。

“比如这次义乌警方公开全名和年龄,是为了让受害者识别身份,这是必要的;但如果再公开嫌犯的家庭住址、家属信息,那就超出必要范围了,属于过度公开。”张律师还提到,义乌警方的做法其实提供了一个“样本”:公开前要想清楚“为什么公开”“公开哪些信息”“会不会误伤无辜”,不是一拍脑袋就决定的。

还有律师补充:“对于重名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增加信息来规避,比如在通报里写清楚‘36岁,某某籍贯’,这样就能减少对重名者的影响。未来可以把这些细节细化成标准,避免‘一刀切’。”

结尾:公开不是目的,正义才是

其实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大家的核心诉求是一样的:既要让骗子受到惩罚,也要保护好普通人的权利。义乌警方的这次操作,虽然引发了争议,但也把“执法公开的尺度”这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逼着大家去思考、去完善。

就像有网友说的:“公开不是目的,正义才是。”如果公开全名能让更多受害者顺利维权,让嫌犯更快落网,那这种公开就是有意义的;但如果公开没有尺度,误伤了无辜的人,或者泄露了不必要的隐私,那就要及时调整。

未来,或许可以制定更细化的标准:哪些案件可以公开全名?公开时需要附带哪些信息避免误伤?公开后如果给无辜者造成影响该怎么补救?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做到“既保护隐私,又守护正义”。

最后问一句:你觉得涉众型经济犯罪,警方应该公开嫌犯全名吗?要是你身边有重名的人,你觉得会受影响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