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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老人离世被家属接走安葬后,医院突然打来电话:对不起,搞错了,你们家老人

广西南宁,老人离世被家属接走安葬后,医院突然打来电话:对不起,搞错了,你们家老人还活着,接走的是另一位老人!与此同时,另一名患者的家属急得如同热锅上的蚂蚁,老母亲离世,遗体却找不着了! 据抚州发布报道,孙先生的母亲、73岁的黎婆婆因病住院,案发几天前,黎婆婆救治无效离世了,孙先生一直等消息,准备接母亲的遗体回家安葬,可等了好久都没消息。 孙先生焦急之下主动询问院方,结果工作人员告诉他,黎婆婆的遗体不见了! 孙先生脑袋一片空白,如同经历了晴天霹雳般,他怎么也不敢相信,母亲辛劳一辈子,最后连遗体都丢了。 院方内部经过调查,终于搞明白了怎么回事。 原来,他们那还有个87岁的老人尹婆婆,黎婆婆离世后,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出错,将黎婆婆的信息录成了尹婆婆。 尹婆婆还好好的接受治疗呢,家属得到消息称她不在了。 当时正是深夜,房间里灯光很暗,尹婆婆的家属查看了一下死者手腕上的手环,确认和尹婆婆一致,殡葬证上登记的信息,也和尹婆婆的身份信息一致。 家属揭开白布的一角看了一眼,昏暗的灯光下根本看不清,只看到老人的发型和轮廓与尹婆婆相似。 尹婆婆的家属以为躺着的就是尹婆婆,便将她拉了回去,按照当地习俗在家停放了两天后,将她葬在了家里的农田里。 然而,葬礼刚办完,尹婆婆的家属就接到了院方的电话:对不起,我们搞错了,尹婆婆还活着,你们下葬的是别人家的老人! 这下,尹婆婆的家属也懵了。 两家的家属都找到院方,要求给个说法,谁知院方却怪起了尹婆婆的家属:你连亲妈都不认识吗? 尹婆婆的家属怒了:当时正是晚上,房间里灯光又暗,信息登记的又都正确,我们怎么会想到人弄错了? 双方家属此时都很为难,孙先生想要回母亲的遗体,可当地风俗中挖坟迁葬存在种种困难。尹婆婆的家人错葬了黎婆婆,心里也非常愧疚。 此事曝光后引起了了当地的轰动,当地立即组织尹婆婆家属、黎婆婆家属及院方进行调解。 迫于压力和舆论,院方终于承认工作失误,不再推卸责任,愿意和尹婆婆家属及黎婆婆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那么,院方在此事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与院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院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患者的相关事宜,包括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正确处理患者离世后的遗体等。 本案中,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出错,将黎婆婆的信息录成了尹婆婆,导致尹婆婆家属误接黎婆婆的遗体并安葬,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妥善处理患者相关事务的义务,构成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院方应当对因违约给患者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黎婆婆的遗体是其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特定的精神价值和尊严。院方的错误操作导致黎婆婆遗体被误葬,侵犯了黎婆婆及其家属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院方的行为侵犯了黎婆婆的遗体权以及家属对逝者的精神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院方对黎婆婆家属因院方错误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合理补偿,用于后续遗体迁葬等相关费用。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院方的过错使得尹婆婆家属错接遗体并举办葬礼,花费了相应的费用,同时也承受了不必要的精神痛苦。 调解时,院方又向尹婆婆家亲属支付了数万元赔偿款,用于弥补其因错接遗体、举办葬礼产生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 让人没想到的是,尹婆婆家属和黎婆婆家属在接触过程中发现,他们两家只相隔十来公里,而且,两家的老人竟然是养老院的旧相识。 尹婆婆的家属主动向孙先生道了歉,孙先生表示理解,认为这件事是院方的责任,和尹家无关。 孙先生表示,等到他们选好合适的墓地就会捡骨进行二次安葬,尹婆婆的儿子表示,会全力配合孙先生,并为他提供帮助。 两家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后做出一个决定,双方孩子互认对方老人为干妈,孙先生和尹婆婆的孩子成了干兄弟。 一年多后,尹婆婆离世,黎婆婆的儿子孙先生还去了尹家吊唁,送了老人最后一程。 现如今,两家人逢年过节依然会互相走动,因为这次乌龙事件,两家原本不认识的陌生人,处成了亲人。

评论列表

江山翁
江山翁 2
2025-12-01 22:35
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