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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规范监督措施实施程序 明确十四类常用措施 紧急情况下可快速处置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就新起草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以规章形式对监督管理措施(下称“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证监会表示,起草《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据悉,起草《实施办法》遵循四个思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证监会监管执法的一致性、连续性;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坚持监管措施及时矫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从监管措施种类、实施原则、实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为:一是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二是监管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尚未消除的除外;四是参与实施监管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五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六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特别程序要求是指:部分措施除适用一般规定外,还需要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上,《实施办法》明确:为确保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实施办法》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监管措施决定作出后的公开要求;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