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一女子发现珍藏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不翼而飞,家中却门窗完好。报警后,警方发现窃贼是女子同床共枕的男友。原来,男友为筹备恋爱周年礼物,又苦于囊中羞涩,趁女友熟睡时,偷偷将其价值三万元的金饰变卖。随后,男友用这笔钱,精心包装了一束寓意“一生一世”的13140元现金花束送给女友,剩余钱款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当浪漫的假面被揭下,等待男友的,不再是感动,而是法律的制裁。 据悉,陈女士和王某是一对相恋近一年的情侣,他们的生活,原本如同许多普通情侣一样,充满了日常的甜蜜与对未来的憧憬。 陈女士家里珍藏着一套黄金首饰,包括一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和一条金手链,这是她的心爱之物。 陈女士曾满怀信任地与男友王某分享过这份珍藏的喜悦,甚至告知了他首饰的具体存放位置以及自家大门的密码。 时光荏苒,两人的恋爱周年纪念日日益临近,王某心中盘算着要送出一份足以令陈女士惊喜和感动的礼物,以此来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王某平素花钱缺乏规划,不仅没有足够的储蓄,还背负着一些外债。 囊中羞涩的王某,面对周年礼物的开销,感到压力重重。 就在王某一筹莫展之际,他想起了陈女士那些金灿灿的首饰,心生一计。 王某准备将女友的首饰偷偷拿去变卖,用换来的钱为她制造“浪漫”,剩余的还能填补自己的债务窟窿。 2025年9月的一个夜晚,机会来了,两人在外共进晚餐后,陈女士因饮酒较早入睡。 趁着女友熟睡,王某蹑手蹑脚地找到了那个熟悉的首饰盒,取出了里面的金手镯、金项链和金手链,藏匿于自己的睡裤之中。 次日,王某便迫不及待地拿着这些黄金首饰到金店变卖,换来3万元。 王某拿到钱后,特意找到一家花店,花费480元手工费,要求将13140元现金,寓意“一生一世”,包装成一束独特的“现金花束”。 在周年纪念日那天,这束花被送到了陈女士手中。 随后,王某用剩余的16000多元偿还了个人债务并用于日常花销。 事情过去两个多月,风平浪静,王某暗自庆幸,以为自己的“移花接木”之计天衣无缝,事情将永远石沉大海。 11月20日,陈女士偶然想取出首饰佩戴,震惊地发现首饰盒中的金器不翼而飞。 陈女士起初以为是自己记错了地方,但在家中反复寻找无果后,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家中门窗完好,并无强行闯入的迹象,内部也无翻动痕迹。能如此了解首饰存放位置、又能悄无声息进入家中的,屈指可数。 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后,巨大的失望和愤怒促使她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后,锁定了嫌疑人就是陈女士的男友王某。 面对警方的询问,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女友金饰并变卖、继而制作“现金花束”作为礼物的全过程。 目前,王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 王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趁陈女士熟睡之机,在不被其察觉的情况下,秘密拿走陈女士的首饰并予以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制作礼物、还债等个人消费,完全排除了财物所有人陈女士的所有权。 即使王某后来将部分钱款用于为陈女士购买礼物,这也只是其对赃款的处置方式,并不能改变其最初行为“非法占有”的本质。 王某的动机或许是为了制造惊喜,可能带有情感色彩,但动机不影响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王某盗窃的黄金首饰价值3万元,显然已经远远超过了各地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追责。 2、王某是否可以情侣关系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本案中,王某与陈女士系情侣关系,显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即便两人平时同居生活,但因两人不是近亲属关系,亦不属于家庭成员,无法直接适用家庭成员间的盗窃行为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盗窃行为,在处理上可能会与普通陌生人之间的盗窃有所区别,但这通常限于财物已追回、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等特殊情况。 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并没有对王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王某据此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基本上很难获得支持。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