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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为了怀二胎,去医院取环,却遭遇了一场“张冠李戴”的取环手术。术前

浙江杭州,一女子为了怀二胎,去医院取环,却遭遇了一场“张冠李戴”的取环手术。术前B超单赫然将女子的“曼月乐”环误写成“爱母环”,尽管女子当场提醒,医生却未重视。手术台上,轻描淡写的“一两分钟”变成了持续一小时、让她痛到发抖的折 磨。医生术中才惊觉环型不符,匆忙更换器械,却已无力回天。最终,女子不得不承受二次宫 腔 镜手术的创伤。术后异常出血更是雪上加霜。面对身心重创,医院仅以“笔误”和“体质特殊”搪塞。无奈之下,女子被迫放弃二胎准备,但坚决要讨要一个说法。   时年38岁的李女士,在三年前就前往某医院放置了“曼月乐”宫内节 育器,如今和丈夫商量后,准备再生一个孩子。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第一步便是取出这个环,李女士认为这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是通往幸福二胎之路的一个小小驿站。   2025年初,李女士带着这份期待,再次踏入了当初上环的医院,流程按部就班,医生开具了包括B超、验血、白带常规在内的术前检查单。   一切似乎都很顺利,医生在查看初步结果后,告知她当天即可进行手术。   然而,李女士拿着一张B超检查报告单,清晰地看到,报告单上“节育器类型”一栏,赫然打印着“爱母环”三个字。   李女士内心闪过一丝不安,立刻向接诊医生提出了纠正:“医生,不对,我当年上的是‘曼月乐’环,不是‘爱母环’。”   遗憾的是,医生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仅以一句轻描淡写的“知道了”作为回应,随后便着手准备手术。   怀着些许忐忑,李女士进入了手术室,出于对疼痛的天然恐惧,她小声向医生提出了使用麻醉的请求。   医生的答复是“没必要,就一两分钟的事,很快就好。”   手术开始后,情况急转直下,预想中的“一两分钟”变成了漫长的折磨。   剧烈的疼痛让李女士浑身冒汗,身体不由自主地蜷缩、发抖,在手术进行了约二十分钟后,她听到医生疑惑地自语“找不到环的位置?”。   紧接着,医生似乎突然意识到环的类型问题,脱口而出“她是曼月环!”   而另一名参与手术的医生则质疑道:“怎么是曼月乐环?B超单上写的明明是爱母环!”   医生随后更换了手术器械,但操作依然困难,疼痛持续加剧,环却始终未能取出。   不得已,医院请来了上级医生协助,甚至动用了术中B超进行紧急定位,整个取环过程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远超常规时间,最终以失败告终。   首次取环失败后,李女士不得不办理住院。   三天后,医院为她安排了宫 腔 镜手术,这次手术成功将“曼月乐”环取出。   然而,创伤并未就此结束,李女士刚走出手术室,就发现手术可能对其身体造成了损伤。   事后,李女士去医院讨要说法,医院承认了B超单将“曼月乐”误写为“爱母环”的事实,并将其定性为“笔误”,并就此道歉。   但院方坚持认为。李女士的损伤与医院无关,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术后出血属正常现象。   李女士则认为,正是医院信息登记错误等连环失误共同导致了其身体遭受了本可避免的巨大痛苦和伤害,并直接打乱了她备孕二胎的计划。   此后,双方虽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出具的B超报告单将“曼月乐环”误写为“爱母环”,在李女士当场提出纠正后,接诊医生仅以“知道了”回应,未予重视,未启动任何复核程序,如重新核对原始病历、复查B超等,属于未尽到谨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李女士明确表示“怕疼”并请求使用麻醉,但医生以“一两分钟就好,很快”为由拒绝。   虽然取环手术通常可能不需麻醉,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强调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包括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等。对于可能出现的疼痛、手术难度及替代方案,医生应进行告知。   医生轻率地拒绝患者的镇痛请求,且未充分告知手术可能存在的复杂性和风险,剥夺了李女士在充分知情下做出选择的权利。   此外,医生在术中出现环型混淆、器械不匹配等问题,直接证明了其术前准备不足、术中判断和操作存在失误,这说明医生在这个过程中未达到应有的专业水准。   可见,医院在诊疗信息的审查、告知义务的履行、术前准备及手术操作等多个环节,均未能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确的医疗过错。   而正是因为医院的疏忽,使得李女士经历首次手术失败、异常剧痛、身体创伤、被迫进行二次宫腔镜手术、精神恐惧以及备孕计划被迫推迟等一系列损害后果。   接下来,李女士可以立即收集门诊病历、住院志、B超报告单、手术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除协商处理外,还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医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