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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公开课|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会“分家产”吗?

“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登热搜

最近

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话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掀起了不小波澜

不少人疑惑

婚前同居如何认定?同居就要“被结婚”?分手也要“分家产”?是否会造成“重罪轻判”?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认定?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长期以来,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

比如轰动一时的“包丽案”,正是因为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这一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让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也能被认定为家暴,让施暴者不再逍遥法外。

针对网友疑问,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进行了解读。

关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具体认定,虽然目前尚未公布详细的量化标准,但贺海燕认为,基于事实认定原则,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具有家庭功能和相互扶持的生活共同体为核心判断指标。

具体来说,认定“共同生活基础事实”通常需综合考察以下几个维度:

生活共同体的时间持续性和稳定性。时间不是唯一标准,但相对持久的共同生活状态是必需的。短暂、临时性的同居一般不符合“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支持。双方是否在经济上形成一定程度的融合,例如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相互资助、财产共用或者有共同财产的积累。这反映出双方生活在经济上的实质联系,是家庭功能的重要体现。

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对子女的共同抚养(无论亲生还是抚养)、家庭事务的共同处理等,这说明双方生活不仅是简单的合住,而是承担类似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认同及行为表现。即在亲友、邻里或社会层面上双方的关系是否被视为家庭成员关系。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参加社会活动、彼此介绍为生活伴侣等,这体现了双方关系的公开性和社会认可度。

意向性因素。双方是否有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互相扶持的稳定意愿,或是结婚意向,这体现了关系的实质和深度。

这些维度并非单一成就条件,而是一个整体的事实认定体系,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重点是防止因传统法律对“家庭成员”定义的狭隘限制,而使大量实际上深度绑定的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得不到法律保护。

贺海燕说,上述认定系司法实践中的事实判断框架,目前尚无统一量化标准。需特别注意,此处的“婚前同居”特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稳定共同生活,一般性的恋爱同居不在此列。

贺海燕提到,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体现在刑事追责的精准化上,它成功破解了虐待罪适用中的“口袋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其成立前提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客观上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在过去,一对未婚情侣即便同居多年、关系稳定,只要未登记结婚,从法律形式上便不被视为“家庭成员”。这导致了一个令人困扰的尴尬局面:当施暴者对同居伴侣实施严重且持续的精神虐待时,受害者虽痛苦不堪,但施暴者却常因“不适格”的主体身份,逃脱了虐待罪的制裁。

公诉机关若要追究施暴者责任,往往只能选择其他罪名,而这要么证据难以充分,要么刑罚明显轻于虐待罪。如此一来,婚前同居者之间的恶性精神虐待便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之地”。而今,最高检明确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即属“家庭成员关系”,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

从此,施暴者对同居伴侣实施精神虐待的行为,完全契合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得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进行定罪量刑,无须再寻他途。此举不仅大幅提升了刑罚的威慑力和针对性,更让刑事司法的“利剑”能够精准地刺向这类曾经逍遥法外的犯罪行为。

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是否会造成“故意伤害罪”降格为“虐待罪”?在贺海燕看来,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本不存在简单的降格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在犯罪主体上,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为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而虐待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非家庭成员即使实施类似行为,也只能构成故意伤害或其他犯罪。

其次,在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而虐待罪的主观方面虽也属故意,但其目的往往不是一次性造成严重伤害,而是出于控制、惩罚、发泄情绪等动机,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其伤害结果可能是逐渐累积所致。

还有在犯罪客体上,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权利,具有更强的身份伦理属性。

最后,在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一次或短时间内实施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暴力行为;而虐待罪则表现为在较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地实施殴打、谩骂、冻饿、侮辱、限制自由等非一次性暴力行为,且情节恶劣。即使单次行为未达轻伤标准,但长期累积亦可构成虐待罪。

因此,两罪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证据和事实准确定性,避免不当降格处理。

此次“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的认定,对于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等会产生哪些影响?贺海燕认为,最高检此次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和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范畴,其法律效力主要限于人身权利保护领域,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与刑事追责,并不当然扩展至民法上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或继承制度。

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界定较为严格,法定继承人范围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同居关系即使被认定为反家暴语境下的“家庭成员”,也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不能自动享有配偶身份所附带的财产共有权、法定继承权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请求权。

若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仍应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等专门针对同居关系的规定处理。

同居遭遇家暴怎么办?确保人身安全、及时固定证据、立即报警求助

如果在同居关系中遭遇家暴,贺海燕给出了以下建议:

其一,立即确保人身安全。若正在遭受暴力,应迅速撤离现场,前往亲友家、社区庇护所或报警。切勿因“只是同居”而低估风险——暴力不会因无结婚证而减轻。

其二,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记录、报警回执、微信威胁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即使未达轻伤,这些证据也可用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三,立即报警求助。拨打110时明确说明“遭受家庭暴力或他人故意伤害”,要求警方制作笔录、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伤情鉴定委托书,暴力行为造成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同居者明确属于“家庭成员”,法院应当受理保护令申请。

大众·半岛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华西都市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