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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浙江温州,修车店老板临时将3个空机油堆放在厂房门口。环保部门的执法人

“冤不冤?”浙江温州,修车店老板临时将3个空机油堆放在厂房门口。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上来就要罚其5万元。尽管修车店老板再三解释认错并表示立即搬离,怎料,执法人员要求其必须签字认罚,否则就罚其10万元。事后,修车店老板喊冤,表示处罚过重! 据悉,彭先生开了一家修车店。事发当天因厂里装修,正在做地坪漆,便将3个空机油桶临时堆放在厂房门口。 怎料,恰巧碰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检查。 执法人员看到彭先生在厂房门口堆放的3个空机油后,表示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不能露天随意堆放,彭先生将空机油桶堆放在厂房门口已经违法。 彭先生连忙解释原因,认错并表示立即搬走。 怎料,执法人员并没有放过彭先生,要求他签字,还表示按照规定最低罚款10万元,如果签字认罚,可罚5万元,不签字就罚款10万元。 彭先生与执法人员理论未果后,无奈签了字,但是事后觉得罚款太重,于是将此事曝光给记者。 采访中,彭先生还表示,3个空机油桶都是密封状态,封口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打开,当时桶内也没有残留机油,根本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况且当即便做出了整改。 目前,行业利润微薄,店里一个月的利润也就几千块,甚至还不到,维持基本运转、员工工资已经是捉襟见肘。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记者暗访过程中,执法队的工作人员给彭先生说,当时机油都倒出来了,后见彭先生表示桶里或多或少都有一点点残渣,表示只要有一点就算危险废物,问题不在于机油多少,主要是在于违法堆放。 见彭先生说自己并非恶意,并且立即纠正,处罚过重,表示,危险废物管理不容妥协,“违法即罚”。 同时执法队的工作人员还表示,触犯环保法律,本身处罚就很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下限最低就是10万元。 而根据温州市柔性执法相关的执行细则: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及时改正,涉案危废数量小于等于150千克的,减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彭先生的问题应该可以减免一半的罚金,所以才是5万元。不过目前最终的罚款金额还没确定。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彭先生的行为违法了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沾染废机油(毒性危险废物)的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规范存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79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彭先生将带有机油残渣的空机油桶随意堆放在厂房门口确实已经违法! 2、对彭先生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是否适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11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可见,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金额是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也就是说最低是20万元,并非10到100万元。 即便按照执法队工作人员说的温州市柔性执法相关的执行细则,如果进行罚款最低也要罚款10万元,而非5万元,执法队适用法律显然存在错误。 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金额最低也要20万元,并不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一定要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只在于处罚,更在于教育,要求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提到可以在法律基础上,根据温州市柔性执法相关的执行细则进一步降低处罚,其实就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是说对于当事人来说罚款金额仍然过高!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要讲力度,也要有温度,笔者认为如果事实确实如彭先生所说,完全可以对彭先生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3、最后,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