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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一出租车司机疑因乘客少给了两块钱,双方发生了争议,结果司机却突发意外不

四川资阳,一出租车司机疑因乘客少给了两块钱,双方发生了争议,结果司机却突发意外不省人事,急救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急救,奈何最终还是未能挽回司机生命,事发后,附近商家表示,就是乘客少给了两块钱,司机被活活气死了,警方目前正在对死者进行死因鉴定。 据悉,司机是当地人,大概是五十岁,现场视频显示,有急救人员正在对一倒地的男子进行急救,而事发附近的商家表示,到了目的地,表显是5元,乘客给了3元,还差了2元,司机就有点上头,发生了争执,可能是突发脑梗还是心脏出了问题,最后抢救无效去世。 事发后,有出租车司机就说,真的是什么乘客都能碰到过,以前开出租车,起步价是6元,下车的时候乘客非要扣除这6元,说水电都是零起步,就你是6块钱起步,所以这个起步钱要扣除去,你说遇到这样的乘客能气吐血吧?估计这个和我遇到的情况差不多。 还有人说,我开饭店的,菜单明码标价,有顾客吃完要抹个零,就把零头抹了,他结果又用优惠券,我到手又少了20多,结果他走了之后给平台投诉说饭菜不好吃,要退款,如果不是法律保护他,我真的是。 那如果司机是突发脑梗还是心脏出了问题,最后导致了死亡,需要乘客负责吗? 这就要看乘客在这个事件中是否有过错了,如果有过错,自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无需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因为表显费用是5元,作为乘客,有义务按照表显的数额付款,而不是自行支付3元,由于顾客少给费用,显然是一种过错,加上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顾客的过错会进一步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考虑到是司机自身疾病导致的,并不是顾客直接造成的,所以,司机本身承担责任是主要责任,而乘客则是次要责任,根据最终的损失大小,最后由法院来判决顾客到底是占10%还是30%的责任。 当然,因为是司机自身疾病导致的,并不是顾客导致的死亡,顾客本身也预见不到,因此不能追究顾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本身来说,打车也才5块钱,如果不想打,完全可以做公交车,没必要为了既要达到省钱的目的,享受比公交车更好的服务,结果却要求和公交车一样收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