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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返还107万财产”胜诉!

案件经过 丁洁与蒋磊于 2003 年结婚。2009 年,蒋磊认识了当时还是某戏剧学院学生的杨柳,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2 月 12 日期间,蒋磊先后 82 次向杨柳转账共计 107 万余元。事情败露后,蒋磊写下悔过书认错,丁洁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将丈夫蒋磊和 “小三儿” 杨柳告上公堂,要求杨柳返还 107 万余元。 被告蒋磊未到庭,仅以书面答辩称,2009 年 10 月起,他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柳用于其消费,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同意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 被告杨柳称,自己与蒋磊 2009 年 8 月开始谈恋爱,2010 年 2 月起住在一起,蒋磊每周来住两三天,2013 年年初,自己才知道蒋磊已婚。107 万元是两人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不是赠与,蒋磊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自己的,共 82 次,都是每个月给付的,其中每月支付的钱款与自己租房的房租一致,自己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蒋磊也向她要过钱,自己也是受害者且未获益,原告应向被告蒋磊主张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磊在与杨柳共同生活期间先后 82 次均以转账方式向杨支付百万钱款而除此外未支付其他钱款,显与被告杨柳所述两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状态及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且被告杨柳在审理过程中亦陈述被告蒋磊在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被告杨柳的,故综合考量,对被告杨柳的意见难以采信。结合被告蒋磊已婚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蒋磊向被告杨柳交付的款项为赠与。被告蒋磊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杨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被告蒋磊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杨柳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被告蒋磊表示系争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故被告杨柳应当返还原告 107 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蒋磊在 2009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2 月 12 日期间向被告杨柳所作的涉及 107 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返还原告 107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