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人看光了!”山西襄汾,女子入住一间正规酒店,她有裸睡的习惯,一直从晚上睡到次日中午。突然房门被人拿房卡刷开,女子吓坏了,马上投诉到酒店,发现是酒店内部工作人员所为。她愤怒报警,酒店的回应亮了! (来源:) 据网上报道,女子是在5月3日入住了该酒店,入住时间为期一天,她一直有裸睡的习惯,因为这更能让她有接触大自然的感受,浑身得到放松。 哪怕是住酒店,她仍然没有改变这个习惯。入住当晚,她洗过澡后,舒舒服服地躺床上玩手机,不知道不觉就玩到了半夜,之后倒头就睡,一直睡到次日11:20都没有自然醒来。 突然,门外传来了刷卡开门的声音,紧接着,是房门撞击到防盗链的声音。 她一个激灵,吓得直接坐了起来,心里燃起一丝恐惧:“难道,是有坏人想进来偷东西吗?” 她火速套上衣服,一手举着手机,想要取证,一边大声喊 :“谁!谁在那里?” 她话音刚落,门外的人就一声不吭地跑了。女子很害怕,赶紧拿起电话,想打给前台。 可是却发现电话线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给拔掉了,真是细思极恐! 女子觉得,这肯定不是什么巧合,她越想越觉得这事不简单,于是马上报警。 没想到,警方来了之后,却认为门外的人并没有成功进入女子的房间,他们建议女子直接和酒店方进行沟通调解处理。 可当女子找到酒店管理人员交涉此事时,酒店工作人员轻飘飘地说:“我们的规定是次日12点前顾客就要办理退房,在11点多的时候,我们就打过电话到你的房间,可是没人接。我们又上去敲了两次门,也没人应答,我们就以为您已经退房走了。保洁是在11:20想进去收拾房间的,但是发现房间门被链条拦住后,她就意识到里面有人了,然后就离开了,那个保洁是新来的,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 对此解释,女子十分不赞同,自己既然订了房,只要没有超过12点,那么房间就仍然在在自己的合法使用期内,谁也不能随便闯入她的私人领地,酒店的解释过于牵强了,更过分的是,酒店连个道歉都没有。 一面之词不可信!女子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想闯进来,更不知道对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她想得到真相,女子这么想着,向酒店方提出,想要看监控录像,确定一下是不是他们说的那样,按理来说,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让她没想到的是,酒店竟然一口回绝,说是只有警察在的情况下,才能让看监控。 女子和酒店方交涉多次,他们仍然立场坚定,考虑到自己接下来的行程,女子在一个多小时后,心不甘,情不愿地离开了酒店。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从女子入住酒店开始,就与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对女子的安全和隐私有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酒店的退房规则,如果只订了一天房间的顾客,在次日的中午12点前就要办理退房手续,也就是说,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在次日中午的12点。 在此期间,房间的使用权是属于女子的,其他人未经女子同意不得闯入和使用,这也是行业共识。 而酒店工作人员未经女子同意,试图闯入房间,虽然没有成功,但在女子的心理上,还是会造成一定的恐惧感,甚至将来住酒店时也会产生心理阴影。 酒店方虽然主观上没有闯入的意思,但是确实着手实施了想要闯入的行为,至少说明酒店管理不当,未尽到安保义务,涉嫌违约。 女子可依法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酒店至少应该免收或者少收房费,协商不成的,女子可向法院起诉。 2、如果女子没有装上防盗链,酒店工作人员顺利进入房间,则涉嫌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权利,女子也有裸睡的自由,她交了房费,可以选择在合同生效的期间内,合法使用酒店房间。 房间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隐私的地方,通常不会容忍陌生人进入,而酒店工作人员如果非法闯下女子的房间,不管有意无意,都涉嫌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酒店方以员工是新来的为借口,去为自己的管理不力开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女子作为顾客,这并不是她所需要考虑的范围。如果她坚持要维权,他人无权干涉。 不过在本事件中,员工只是用房卡开了房间门,但由于防盗链的保护,他并没有成功进入房间,因此很难认定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出门在外,安全第一!女子的安全意识还是很强的,值得大家学习。而酒店作为经营者,在管理上出了问题,也应该勇于承担后果,而不是以店大欺客式的处理方式,这样只会自取灭亡! 对此,你怎么看?
“差点被人看光了!”山西襄汾,女子入住一间正规酒店,她有裸睡的习惯,一直从晚上睡
运良说是非
2024-05-05 23:52:48
0
阅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