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小孩被另一个小孩踢了一下,男子非常生气,猛扇踢人小孩的妈妈。一个大男人殴打女人,实在有点过分。男子一边打女人,一边指责女子没有教育好自家的小孩。周围群众已经报警了。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一名小宝宝被一个小孩踢了一下,小宝宝的爸爸非常的生气,质问踢人小孩的妈妈,怎么教育孩子的? 踢人小孩的妈妈也不是个善茬,与小宝宝的爸爸争吵起来,踢人小孩的妈妈辩解说,我叫了孩子不要踢人呀。 小宝宝的爸爸非常的生气,想要打女子,女子也是拱火的说道,你打呀,你打呀。想不到小宝宝的爸爸啪啪的几声,打在了女子的脸上。 本来小孩子之间发生争吵很正常的,只要大人们能够心平气和的相互体谅,相互道歉,完全可以解决的。 可是双方的家长都是暴脾气。踢人小孩的妈妈本来是过错方,应当主动向小宝宝的爸爸道歉的,但女子反而拱火。 小宝宝的爸爸本来是受害者,不应当那么冲动的,应当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肯定会要求女子道歉和赔偿的,但小宝宝的爸爸反而动手打了女子,那这性质就变了。 围观的群众看见他们双方发生了争执,并且发生了肢体冲突,报警了,警方介入后会如何处理呢? 那么从法律上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打人男子殴打了女子,违法,需被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打的女子有过错,因为她的小孩子踢了小宝宝,作为母亲,本来应当主动认错和主动赔偿的,但女子反而拱火。 可是女子拱火,与人争吵,在道德上站不住脚,但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反而小宝宝的爸爸殴打了女子,应当受到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名打人的男子会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并被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打人的男子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被打的女子可以要求打人的男子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一切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 不过打人的男子也可以要求女子赔偿自己小宝宝的医疗费,因为女子是踢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可以相互赔偿,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 3、如果被打女子选择原谅打人的男子,那么可以不对打人的男子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况且被打的女子有过错,因为她的孩子先踢了小宝宝,如果打人的男子能够积极的道歉和积极的赔偿的话,与被打的女子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不对打人的男子进行处罚。 不过这都要看被打的女子的个人意愿了,如果被打女子选择原谅,那么就不会对男子进行处罚,如果女子选择追究到底,那么打人的男子就要被拘留和罚款。 现在打人的男子的命运交给别人决定了,这能怪谁呢?只能怪打人男子太过冲动了,其实打人男子完全可以报警,让警方进行处理的。所以做人一定要遵纪守法,一定不能冲动,要依法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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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良说是非
2024-04-26 23: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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