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老人病故。男子拿着父亲留下的40万存单去银行取钱,谁想,银行见光利息就有164万,便认为存单是伪造的。还说要打电话报警,男子委屈至极:我父亲怎么可能,会留下假的存单坑我呢?事后,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妈妈,你不要哭了好不好? 我绝对不会让爸爸走得不明不白,一定会给他老人家讨回一个公道。我相信,爸爸不会跟我们开这么大的玩笑。 原来就在几天前,赵小强拿着父亲留下的40万存单去银行取钱,结果不仅钱没取到,银行还说存单是伪造的。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赵小强的父亲因病去世。 老人临终前将一张40万的存单交到赵小强手上,再三叮嘱他等钱到期了就去取出来,将来好好拿这笔钱赡养母亲。 赵小强含泪答应。 当他看到银单上的金额瞬间吓了一大跳,因为这张存单显示1995年,老人一次性存了40万,期限20年,利息是17.1厘。 在那个年代,40万对于像他们这样的普通家庭,那可是一笔天文数字。 母亲哽咽地说:这些钱,都是你爸爸年轻的时候,在外面走南闯北做生意赚到的。后来,因为我身体不好,才回到老家找了一份普通的工作,这些钱他一直舍不得花,就想留着给我养老。 赵小强的心就像被针扎一样难受。 2015年,赵小强掐指算了一下,40万存款期限20年,利息17.1厘。算下来本金加利息应该是204万。 然而,当赵小强满心欢喜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却给了他当头一棒。 银行见存单是手写的,而且字迹还有些模糊,再看利息高得吓人,再加上银行系统上查不到这张单据,就觉得事有蹊跷。 小职员立即给银行经理打电话。 经理一时半会也拿不定主意,提出让赵小强将存单放在银行,他们再仔细核实一下,赵小强多留了一个心眼,只愿留下复印件。 经理笑着让赵小强回家等通知。 可谁想,后来银行给出的回复,说存单是伪造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老人省吃俭用存的40万,打了水漂。 赵小强自然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坚信父亲当年就是存了40万。赵小强多次找银行讨要说法。 银行反说赵小强诈骗还报警,赵小强被拘留了几天,越想越觉和憋屈,于是将这家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兑现这张存单。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银行认为存单是伪造的理由如下: A: 90年代他们银行规定的最长定期期限只有8年,赵小强手上的存单却是20年,而奇怪的是,这张存单的月利息居然高达1.7%利率,年利率都飙升到20%,这也太夸张了。 B:赵小强手上的这张手写存单,他们银行是在1996年才正式使用,而他的存款日期却是1995年,明显不符合常理。 C: 存单印章边缘是实心的,但银行同期的印章边缘却是空心的,不仅如此,印章的大小也不一致。 D: 存单字迹比较模糊,且没有经办的签章,书写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综合以上这些情况,因此银行认为存单是伪造的,赵小强拿着一张伪造的存单来银行取钱,就已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2:赵强是这样反驳的 存单书写不规范以及日期错误,那是银行职员自己的失误,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银行称那段时间利息,定期期限没那么高,经查证有一段时间银行管理出现混乱,有很多银行职员为了拉业务,跑到乡下给老百姓办理存款业务,月利息达到过1.7%利率。 对于印章不符这一说法,赵强希望银行能够提供原始的印章进行对比,不能拿同期的印章来做比较。 然而,银行却说那枚印章找不到了。 或许有人会想,那很简单,直接找到当年经办这笔业务的职员,可你有所不知的是,这个关键性证人已经去世几年。 2个当事人都已经不在人世,银行说存单是假的,赵强又说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也就说谁主张谁举证,赵强要想证明存单是真的,就得拿出更有利的证据,要想找到新的证据,显然对于赵强来说有点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的。 3:法院审理陷入僵局 因赵强没能找到更关键性的证据,双方始终处于僵持状态,到现在为此,赵强仍然在为此事奔波,却迟迟没能等来他想要的结果。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老百姓是因为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真相究竟是什么,我想有些人心知肚明,若是让老百姓寒了心,那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河南漯河,老人病故。男子拿着父亲留下的40万存单去银行取钱,谁想,银行见光利息就
运良说是非
2024-04-25 11: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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