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银行存了一笔205万的定期存款,谁想,3年到期后,女子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余额只剩100块。女子惊出一身冷汗,银行却说此事跟他们没关系。 旁边一位大爷怒了:钱放在你们银行丢了,怎么能不管?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对天发誓,银行卡和密码都是由我一个人保管。钱好端端的存在你们银行,那么多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你们必须给我说清楚是怎么回事。 然而,不管邓美兰如何着急,银行工作人员就是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 一再强调此事跟他们没关系,是陈美兰自己泄露了银行密码,导致钱被别人转走,跟他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邓美兰越听越糊涂,抓破脑袋也想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因为这张卡一直是由她自己保管,而且密码也从没告诉过任何人。旁人又是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取走她的钱呢? 这可是自己做小生意,省吃俭用存了大半辈子才攒下205万,现在这些钱却落入别人的口袋,邓美兰的心情可想而知。 此时,旁边的一位大爷也觉得太过离谱,替陈美兰打抱不平:“钱放在你们银行丢了,这事你们就得给她个说法,要不然谁还敢将钱存在你们银行?” 银行经理叫嚣:“就算你去打官司也赢不了。” 要想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显然以邓美兰个人的力量是没办法跟银行抗衡,于是,她果断报警。 有了警方的介入,银行态度这才缓和很多,积极配合调解此事。最终查到这笔钱是银行员工曲红监守自盗,将这笔巨款悄悄转移到自己名下。 而这曲红知道事情早晚会败露,早已经主动辞职。 警方立即将曲红带到审讯室问话,在铁证面前曲红痛快承认,此事就是她干的,可是这笔钱早已经被她挥霍一空。 原来三年前,正是曲红帮邓美兰办理存款业务,曲红月薪才8000块,见到这么一笔钱巨款竟起了贪念,利用职务之便,她轻松骗取了邓美兰的信任,获取到她的密码,然后将钱转走。 真相大白,邓美兰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赔偿呢? 银行认为,此事是曲红个人所为,所以理应由她承担全部责任,但问题是钱已经被她挥霍一空,邓美兰又等着这笔钱给儿子筹办婚礼。 在邓美兰看来,自己的钱存在银行被盗 ,此事理应由银行负责。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邓美兰一气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所有损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该如何解决呢? 1:银行败诉 客户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将钱存在银行,让其替自己保管并获取一定的利息。客户和跟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遵循的一种是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现在存款到期,银行却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简单来说,客户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就有责任妥善保管,可现在邓美兰的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银行不管是作为合同主体还是用人单位,此事都跟他们脱不了关系。 因此陈美兰认为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这些情况,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赔偿邓女士205万存款以及利息。 2: 银行觉得委屈 在他们看来,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理应由她个人负主要责任,作为银行他们也是受害一方,因为这员工的奇葩操作,影响银行的声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员工确实有责任,但本身银行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才让内部员工钻了空子。 《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如果银行管理规范,员工又怎么能轻易转走客户的钱呢? 3:监守自盗会有什么后果?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也是老百姓最信任的单位,在所有人的认知里,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保险的。可这位曲女士利用工作之便,将客户的钱挪为己用,严重侵犯了客户利益,因此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户将钱存入银行,就是图个安心,如果钱无缘无故没了,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估计没人再敢将钱存入银行。 好在邓女士只是虚惊一场,所以说,遇上这样的事,第一时间要寻求法律的帮助。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河南,女子在银行存了一笔205万的定期存款,谁想,3年到期后,女子去银行取钱,却
运良说是非
2024-04-20 13:49:57
0
阅读: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