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会会员
2026年度第二十二期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始啦!
集中参加办理时间从
2025年11月1日起
至2025年12月31日
参加二十二期医互活动
有哪些政策新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参互对象
云南省的工会会员(16—55周岁),或是参加了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且参加了云南省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就可以通过所属工会参加第二十二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组织活动形式
统一参保:由基层工会集中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报名;单位会员数10人及以下需100%参互,10人以上在职职工参互率不低于60%。
参互补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工会会员参互,省总工会每人补贴20元,非会员需先入会再参互。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会会员新参互的,按照农民工会员办理。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医互活动时,通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办理,同时须提供《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互助保障期限
本期医互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交费标准
本期互助金标准为每人 120 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补助标准
按照参加活动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 “费用总额 ”)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
参加活动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 “过度保障 ”,补助金额不能大于当期个人负担金额之和。
保障政策
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参加第二十二期医互活动人员,赠送一份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二次补助 ”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补助及工会救助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超10万元(含)的,可享二次补助:10万—20 万元补 20%,20万元(含)以上补40%;连续参互2期及以上,每多1期上浮1个百分点,最高上浮10%,二次补助封顶50万元,需本人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补助申请
参加活动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 “云岭职工 ” APP上办理补助申请。
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所属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办理补助。
第二十二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全文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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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十二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组织开展好第二十二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互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传统和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活动宗旨,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最大限度惠及参互职工,持续推进活动普惠化、扩大活动覆盖面,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健康云南建设,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活动对象
(一)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 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16周岁(含)至55周岁(不含)的工会会员(在职职工)。
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工会会员(在职职工)参加医互活动,须是参加了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人员如属于省外新调入的在职职工,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文件、医保关系接转证明、工龄满15年(含)以上证明)。
(二)参加了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且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互助对象发生漏参加医互活动(以下简称“漏参”)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层工会在第二十二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之内发现漏参人员并及时逐级反映,书面说明具体情况的,可以办理补参,保障期不变;第二十二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以后发现漏参人员,不予办理第二十二期补参。
2.参加了第十八期,漏参第十九期、第二十期、第二十一期其中1—3期的人员,按照以下方式特殊处理:漏参1期的,交费标准为每人240元;连续漏参2期的,交费标准为每人360元;连续漏参3期的,交费标准为每人480元,漏参人员交费为参加第二十二期互助金,只提供第二十二期医互活动保障,不予提供所漏参期的医互活动保障,但参互期可以连续计算。55岁(不含)以下工会会员(在职职工)发生漏参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办理,也可以按照新参互办理。
3.漏参人员参加医互活动于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3个月内集中办理。
互助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互活动。
第三条 组织活动形式
(一)医互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按照会员实名制数据对比)不得少于本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工会会员参互的,省总工会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参互补贴,各级工会也可以结合实际给予补贴。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会会员新参互的,按照农民工会员办理。以上人员不是工会会员的按照先入会后参加活动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医互活动时,通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办理,同时须提供《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第五条本期医互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六条 本期互助金标准为每人120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本期集中组织参加活动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参加活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互助保障期内生病住院,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助。出院时间在本保障期内的,按本期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九条 补助标准。按照参加活动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元(含)— 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
二档:费用总额在6000元(含)— 10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200元;
三档:费用总额在10000元(含)— 5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
四档:费用总额在50000元(含)— 1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五档:费用总额在100000元(含)— 2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7%给予补助;
六档:费用总额在200000元(含)— 4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9%给予补助;
七档:费用总额在400000元(含)— 6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
八档:费用总额在600000元(含)— 8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九档:费用总额在800000元(含)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参加活动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当期个人负担金额之和。
第十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云岭职工”APP上办理补助申请,也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所属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办理补助。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制定第二十二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补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的,由代办点审核;3000元至10000元(不含)的,由办事处审核;10000元(含)以上的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本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限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7年6月30日。逾期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补助。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视为职工自愿放弃,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加活动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八、九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参加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影响补助的,由参加活动人员承担责任,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参加第二十二期医互活动人员,赠送一份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第二十二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2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超过2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连续参互2期(含)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期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二次补助”保障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次补助”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方能给予办理,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在第二十二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 源: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